子女抚养案例
曾萍与郑在芳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
作者:黄桂晗、王蓓蓓
来源:《徐州审判》2019年第05期
【裁判摘要】
从一般常理看,从亲疏程度角度出发,母亲与孩子更亲近、更紧密,但本案却非如此。被申请人在与丈夫离婚后,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在前夫去世后,未尽到监护义务。母女长达十几年没有见面,如陌生人一般。被监护人常年跟随祖母和姑姑一起生活,祖母年逾七旬,没有经济收入,被监护人的学习、生活支出均是其姑姑负担。面临考试升学专业的选择,也是其姑姑起到了引导、教育的责任。在征询了被监护人的意见后,法院判决撤销了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
申请人:曾萍
支持起诉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郑在芳
申请人曾萍与被申请人郑在芳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一案,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曾萍诉称,被申请人郑在芳与曾亮于2002年8月14日结婚,2003年6月9日生一女曾美艳。2007年9月,在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离婚,女儿曾美艳由曾亮抚养,郑在芳每月支付抚养费、教育费1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郑在芳每周探视孩子一次。郑在芳在离婚后,却没有履行协议约定,既没有探望过孩子,也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的抚养费,没有履行一个做母亲的监护职责。2015年12月,曾亮去世,郑在芳对曾美艳不管不问,直至今天。在长达十一年半的时间里,郑在芳从未看望过曾美艳,也未曾给过曾美艳一分钱,特别是在曾亮过世后,郑在芳作为曾美艳唯一的法定监护人依然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曾美艳生活无着落。郑在芳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曾美艳事实上的遗弃,对曾美艳的生活及成长极其不利。在这十一年半中,曾美艳的外祖父母也从未与曾美艳联系,也未曾过一分钱,对曾美艳置之不理。曾美艳在其父亲过世后,只有跟随祖母张传芬生活,由于张传芬身体不好,缺乏监管能力,曾美艳的日常生活均由其姑母曾萍照料。曾萍不但负担曾美艳学业支出,还承担其对曾美艳生活上的照料,学习上的辅导,与老师沟通,开家长会等。在曾萍的悉心照料下,曾美艳已经成长为一个成绩优异,热心,积极向上的阳光女孩。曾美艳本人愿意继续与曾萍一起生活,由曾萍作为其监护人。为了保护曾美艳的合法权益,保障曾美艳的健康成长以及实现曾美艳的愿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等规定,申请人曾萍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郑在芳对曾美艳的监护资格,指定曾萍作为曾美艳的监护人。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称,根据“五级人大代表助推脱贫致富奔小康”主题实践活动安排,我院在帮助未成年人曾美艳(2003年6月9日出生)家庭精准脱贫的过程中,发现曾美艳父母离异,父亲去世后,曾美艳处于无人监护状态,长期靠其姑姑曾萍接济生活。为保障曾美艳健康成长,曾萍申请撤销曾美艳母亲郑在芳监护权,向本院申请支持起诉,本院决定受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在芳与曾亮于2002年8月14日结婚,2003年6月9日生一女曾美艳。2007年9月,曾亮起诉离婚,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曾美艳由曾亮抚养,郑在芳每月支付曾美艳生活费、教育费1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郑在芳每周前往探视孩子一次。郑在芳自与曾亮离婚后,一直未按照协议支付曾美艳任何生活费、教育费,也从未探视过曾美艳,从未对曾美艳履行监护职责。曾亮2015年12月2日去世后,郑在芳依旧未履行监护职责,从未过问曾美艳的生活和学习,甚至没有过任何联系和问候。郑在芳长达十余年对曾美艳不闻不问,曾美艳外祖父母亦从未过问曾美艳生活,多年以来双方不曾有任何来往。曾亮去世后,曾美艳跟随其祖母张传芬(71岁)生活。张传芬无生活来源,靠低保维持生计,加之身患多种疾病,缺乏监护能力,曾美艳日常生活均由姑姑曾萍照料,其学业支出也由曾萍负担,曾萍在事实上承担了曾美艳在人生成长道路上的抚养、教育、保护职责。本院认为,曾亮去世后,郑在芳作为曾美艳唯一监护人,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曾美艳生活无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曾美艳目前尚未成年,处在重要的成长道路关口,今后教育、择业等诸多重要事宜需要成年亲友的用心引导和保护。曾美艳现与姑姑曾萍一同生活,联系密切,感情较好,其个人也有意愿由曾萍作为监护人。综合考虑曾萍的意愿、品行、身体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由曾萍作为曾美艳的监护人更有利于帮助曾美艳解决生活的困境,护佑曾美艳健康成长。综上所述,为切实维护未成年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本院决定支持起诉。
被申请人郑在芳称,原告起诉的是事实。孩子现在提出来不同意由我监护的话,我尊重孩子的意见。这些年我确实没有见过孩子,也没给过抚养费,但我今年春节前在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见到孩子时想给孩子现金17000元,孩子没有接受。今天我把钱也带来,希望孩子能接受。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曾美艳,女,2003年6月9日生,目前系徐州市博通职业培训学校学生。申请人曾萍系曾美艳的姑姑,被申请人郑在芳系曾美艳的母亲。
2007年9月4日,曾美艳的父亲曾亮与郑在芳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一、曾亮提出离婚,郑在芳同意。二、女儿曾美艳由曾亮抚养,郑在芳每月支付曾美艳生活费、教育费1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郑在芳每周前往探视孩子一次,曾亮应予以协助。四、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2015年12月2日,曾亮去世。曾美艳跟随其祖母张传芬、姑姑曾萍共同生活。张传芬现已年逾七十,身患疾病,无经济来源。曾美艳的生活、教育费用均由其姑姑曾萍负担。郑在芳离婚后,未履行支付生活费、教育费的义务,亦从未探视过曾美艳。
云龙区人民法院征求曾美艳的意见,曾美艳表示,同意姑姑曾萍作为自己的监护人。云龙区人民法院征求曾萍配偶裴新全的意见,裴新全表示,同意曾萍作为曾美艳的监护人,愿意与曾萍一起承担责任。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第(三)项的规定,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本案中,郑在芳作为曾美艳的母亲,在与曾美艳的父亲离婚后,从未向曾美艳支付过抚养费,也从未探视过曾美艳。在曾亮去世后,郑在芳亦未履行过监护人的应有之责。母女长达十一年多的时间里未曾见面,母女感情疏离,犹如陌生人一般。郑在芳未履行监护职责,其监护人资格应当予以撤销。曾美艳作为一名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学业上的费用均是由其姑姑曾萍负担,生活上也是由曾萍予以照顾。曾美艳的祖母张传芬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无经济收入,曾美艳的外祖父母与曾美艳多年来亦无联系。在征求了曾美艳的意见后,从有益于曾美艳身心健康发展,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院指定曾萍作为曾美艳的监护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申请人郑在芳为曾美艳的监护人的资格。二、指定申请人曾萍为曾美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报送单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独任审判员:黄桂晗报送人:黄桂晗、王蓓蓓
来源:《徐州审判》2019年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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