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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案例

离婚后,子女可以起诉要求父母探望吗?

新闻摘要: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探望子女是不仅仅是父母与子女的见面和团聚,更是父母及时了解子女生活及学习情况的过程,是父母与子女的沟通交流和精神抚慰的过程,也是让子女感受父母关爱促进自身健康成长的过程。因此,探望也应当纳入抚养和教育的范畴。

离婚后,子女可以起诉要求父母探望吗?


【裁判摘要】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样也有探望子女的义务。探望权人如怠于行使探望权,子女起诉要求探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根据不直接抚养方的实际情况酌定探望的次数和方式。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女,12岁)系陆某与被告朱某某的婚生女。201232日,被告朱某某与陆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明确约定将南京市江宁区一别墅(建筑面积363.74平方米)产权人变更为陆某、朱某;陆某负责抚养朱某至18周岁,并在朱某成年之前不得擅自处置该房产中朱某的份额;据前款约定,朱某某无需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被告朱某某未支付过抚养费,也一直未探望过原告朱某。


  另查明,被告朱某某现暂居北京。2012810日至2012816日,被告朱某某在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住院治疗,临床诊断身患脑梗塞、高血压等7种疾病。


【法院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朱某某是否应当支付抚养费;2.被告朱某某是否具有探望原告的义务。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朱某某是否应当支付抚养费的问题。被告朱某某与陆某在协议离婚时,以别墅产权应占份额作为替代一次性支付了女儿的抚养费,应视为被告己经完成了其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且价值明显较高,足以满足原告实际生活、学习需求,且仅过一年多,原告的生活需要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朱某某是否应当探视原告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方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派生的一种法定权利。设立探望权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满足不与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对于子女的情感需要,另一方面更是为了保障子女在父母双方的关爱下健康成长,最大程度降低父母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在情感关爱和亲情呵护上造成的影响。因此,探望权不仅仅是法律创设的权利,更是基于亲子关系所衍生的自然权利;不仅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是父母与子女共同享有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探望子女是不仅仅是父母与子女的见面和团聚,更是父母及时了解子女生活及学习情况的过程,是父母与子女的沟通交流和精神抚慰的过程,也是让子女感受父母关爱促进自身健康成长的过程。因此,探望也应当纳入抚养和教育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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