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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案例

一波三折争孩子,辨法析理止纠纷

新闻摘要:一起特殊的变更抚养关系的纠纷:原、被告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多次到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孩子的抚养权在双方之间来回变更,生活受到极大影响。最终,承办法官辨法析理,以判决方式确定了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及时稳定了孩子的生活。

子女抚养案例:一波三折争孩子,辨法析理止纠纷


转自:重庆法院网


出自:谭鸿雁 


一起特殊的变更抚养关系的纠纷:原、被告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多次到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孩子的抚养权在双方之间来回变更,生活受到极大影响。最终,承办法官辨法析理,以判决方式确定了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及时稳定了孩子的生活。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和被告陈某于201112月底开始恋爱后同居,于201313日生育一子陈小某。后李某和陈某因感情破裂而分道扬镳,但二人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争执不下,李某遂于20171月起诉至大足法院双桥法庭,要求判令陈小某由李某抚养,且不要求陈某承担抚养费。该案后经双桥法庭调解,婚生子由陈某抚养,李某不负担抚养费。


达成协议不久,李某反悔,于20172月再次起诉,要求判令陈小某由其抚养。双方又在双桥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陈小某由李某抚养。


2017年11月,陈小某的抚养问题再起纷争,李某和陈某在重庆市大足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陈小某由陈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并承担一半的学费和医疗费。


但是,不久后,陈某多次到其所在社区申请低保,但因不符合条件,被社区拒绝,陈某遂将陈小某留在社区,自己却离开了,社区无奈下报警,警察到场后通知李某将陈小某接走。于是,20184月,李某又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陈小某归李某抚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陈某作为陈小某的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陈小某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李某和陈某在最后一次调解协议中,约定陈小某由陈某抚养,但是陈某在取得监护和抚养的权利后,并不履行抚养义务,反而将陈小某放在所在社区,以行为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陈小某,李某有抚养陈小某的意愿,陈小某现也实际一直跟随李某生活。据此,法院判令,陈小某由李某抚养,现判决已生效。


小婚君说法

抚养权确认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变更的条件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6、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抚养权变更与否,要从子女身心健康考虑。以上条件是可以进行变更,并不是变更的必然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抚养权变更案件时,在衡量是否满足上述条件时,还会从变更申请人的经济、抚养的意愿、是否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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