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实务
我国当下抚养权纠纷中的无奈与“曙光”
作者:章英、贾倩倩
抚养权,关系到父母等长辈对子女等直接的抚育及教养权利,拥有抚养权的父母一方可以与子女共同生活,同时也享受对子女的法定监护权,这也导致抚养权往往成为拟离婚的夫妻双方针锋相对的争议焦点之一。自1982年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被载入《宪法》以来,独生子女家庭的数量日益增长,更使得抚养权成为不少离婚案件的兵家必争之地。
除了希望与子女共同生活外,有些当事人争取抚养权还会出于其他原因。例如,不愿意离婚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牵制另一方,会对抚养权的归属争执不下,无法就抚养权归属达成合意将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阻碍。也有当事人出于争夺房产等经济利益的目的争取抚养权,认为如果获得了抚养权,养育孩子这一因素会增加获得房产的概率,而且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所以将经济诉求附加在抚养权的争取上。还有当事人纯粹出于面子等原因争夺子女抚养权,担心如果不争取抚养权会受到家人、尤其是孩子的误解与非议,故想在抚养权的争取方面放手一搏。那么,争取抚养权主要靠哪些筹码呢?
01、我国法律规定
早在1993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迅速成为争取抚养权的行动指南。此份意见将子女的年龄作为重要条件,分别讨论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及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等情况,认为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是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同时,该意见在就上述普遍情况进行规定的同时也对特殊情况予以考虑,包括父母一方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以及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较长等条件。另外,该意见明确了抚养权的归属确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且进一步规定了抚养费的计算依据以及可根据未来情况进行调整的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对上述规定进行了沿袭,但将可参考意愿的子女年龄更新至八周岁。其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尽管上述规定看似清晰明确,但多为倾向性的表述,并非决定抚养权归属的根本依据。当事人遇到抚养权纠纷时,可能会对照上述相关规定一条条分析自己的优势与劣势,在评估自己的情况后以为胜券在握,但判决结果或许会出乎其意料之外。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从侧面展现出抚养权纠纷审判的一些特点。
02、抚养权纠纷概况
通常的抚养权争夺多见于离婚纠纷中,若争夺抚养权的父母双方没有进行登记结婚,则属于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纠纷。在上述案件判决之后又对抚养权或抚养费产生争议的,需要另行起诉,进行专门的抚养权纠纷诉讼。威科先行法律信息数据库显示,截至2020年12月1日,有10余万件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纠纷,而涉及抚养关系的离婚裁判文书更是不计其数。至于专门的抚养纠纷裁判文书已有56万余份,其中抚养费纠纷的数量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两倍。
由于笔者团队此前已撰文对抚养费进行了具体研究 [1] ,本文不再赘述抚养费的相关规定,而是聚焦于讨论影响抚养权归属的裁判倾向。相关裁判文书显示,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不一定绝对判给母亲,子女的意愿并非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条件,而另一关键因素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这就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时长及状态。
情形一
不满两周岁子女的抚养权归父亲
以“两周岁”为关键词对全国中级法院公布的抚养纠纷裁判文书进行检索后,笔者发现大部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权都被判归母亲,若法院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判归父亲,往往是基于父母双方之间的抚养权约定。但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审理一起抚养纠纷二审案件 [2] 时,没有支持母亲获得抚养权的请求。
【案例一】
涉案子女出生于2011年12月15日,是父亲周某与母亲颜某的非婚生女。该子女出生后不久就被父亲周某抱走,母亲颜某迫于无奈向警方求助,待警方查找到该子女的下落后,才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周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于2013年4月将该案移送公安局,但公安局未予立案,故最终仍以民事抚养纠纷审理,此时涉案子女不满两周岁。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子女的抚养权应归父亲周某。理由是由于父亲周某经营一家公司、有稳定的收入与住所、且一直与涉案子女共同生活,而母亲颜某收入不稳定、仍与父母共同居住,因此涉案子女虽未满两周岁,但与父亲生活更为适宜。颜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此时涉案子女已满两周岁,二审法院基于相同的理由认为该子女和父亲生活更有利,驳回了颜某的上诉。
该案显示出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多重因素的博弈。通常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即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然本案中,尽管父亲周某带走并藏匿子女的行为比较恶劣,但法官仍然基于父亲经济条件相对优越并长期养育子女的实际、从最有利于子女利益的角度判令涉案子女的抚养权归其父亲。这样的结果需要一并予以关注。
情形二
未根据子女意愿确定抚养权
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可以理解所处的状况并清晰表达自己,其意愿会成为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但子女的意愿也非决定性因素。未成年子女很容易受到父母等外界压力的影响,所以法官会结合涉案的其他情况对子女的意愿进行综合判断。
【案例二】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通报的第二十二起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显示,法院没有根据涉案子女的意愿变更抚养权归属。涉案的未成年人朱某某生于1998年12月21日,其父母朱某与马某于2000年12月经调解离婚,朱某某一直随母亲马某生活。2014年朱某某近16岁时,母亲马某突然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朱某某在庭审中也表示愿意随父亲生活。
然而,两审法院皆认为朱某某继续与母亲马某生活更合适,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朱某某与马某已共同生活十余年,形成了稳定的抚养关系;二是父亲朱某离婚后从未与朱某某共同生活、且已另行结婚,目前仍无与朱某某共同生活的意愿;三是朱某某听力略有障碍,变更熟悉的生活环境将不利于其成长,因此法院没有根据其意愿将抚养权改判给父亲朱某。
情形三
子女未能表达意愿确定抚养权
当然,有时在抚养权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会采取各种手段不让孩子在法官面前表达自己的意愿,在此情况下,法官也会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案例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处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再审纠纷时,则由于无法确认子女的真实意愿,依法将抚养权归属判给母亲一方 [3] 。该案的子女出生于2010年,出生后原本随母亲赵某生活。2012年其父亲吴某将其抱走,在老家以假名字为孩子办理入学手续,使得赵某无法找到孩子。赵某诉诸法律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于2014年得到法院支持,但其胜诉结果难以执行。到2019年,双方仍在为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进行诉讼。吴某称孩子愿意跟随其生活,却拒绝法院要求将孩子带至法庭了解情况的安排,而且明确不接受法院主持的调解,所以法院维持了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母亲的判决。
03、抚养权纠纷中的无奈
案例一中的法院将幼年子女的抚养权判给父亲,不仅是考虑到父亲的经济条件,还基于父亲与子女长期生活的现状,这正是不少案件的判决结果出乎当事人意料的重要原因。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频繁变动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其成长带来不利影响,而从案件执行的现实角度出发,如果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未来执行时又将遭遇难题。
案例一与案例三中的父亲都有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导致母亲费劲心力寻找孩子的踪迹,如将抚养权判给母亲,其后续的执行难度可见一斑。案例一中的母亲借助警方力量寻找孩子的下落,但由于双方的纠纷实质是民事纠纷,警方难以过多参与。现实中,有更多母亲寻找孩子时屡屡碰壁,公众号“极昼工作室”于2020年11月19日推送的一篇报道显示,这些孩子被丈夫抢走、难以实质抚养孩子的人们组成了“紫丝带妈妈”群体,在尝试过各种手段后依然无法见到孩子,只得寄希望于通过不断发声迎来维权的转机。
04、争取抚养权时,别忘了背后的孩子
抚养权的争夺看上去是双方成年人以及两个家庭之间的争夺,但无论谁输谁赢,受伤的都是孩子。在争夺抚养权的过程中,孩子被当作一个客体、成为争抢的对象,双方的争夺行动往往升级为暴力手段,忽略了孩子的感受。再不谙世事的孩子,也难以完全忘却被抢夺的恐慌、生活环境的改变以及来自各方的压力,有些孩子甚至性格一反常态出现令人担忧的攻击性,其心理健康不容忽视。
05、抚养权纠纷执行的曙光
2020年11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浦江天平”专门发布文章讲述上海市法院为抚养权纠纷案件的执行所作的努力 [4] 。文章显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探视纠纷中采用了拘传手段。涉案被执行人龚先生在协议离婚时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却拒绝孩子母亲关女士的探视。由于关女士很多次都需要报警才能看到孩子,而龚先生拒不回应法院的传唤,执行法官迫于无奈将龚先生拘传至法院与关女士就探视进行会谈。目前,双方之间的变更抚养权纠纷仍在审理。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局在处理另一起抚养权执行案件时,不远千里前往哈尔滨与涉案人员进行沟通。该案是一起离婚纠纷,法院于2019年10月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父亲,孩子却早在2018年6月被母亲柳某带往哈尔滨、与父亲天各一方。柳某由于拒不履行判决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她似乎对履行判决仍有犹豫。2020年春节前,执行法官长途跋涉赶往哈尔滨,经过多方协调终于完成了该案的执行、将孩子带回父亲身边。
06、律师视点
考虑到《民法典》对抚养权归属的规定与现行法规尚无太多差异,预计未来抚养权纠纷相关的审判实践并不会出现明显变化。同时,即将于2020年6月1日生效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虽没有进一步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但预示着立法者期望减少抢夺子女等恶劣行为的决心。另外,法院对抚养权纠纷的审判与执行思路也将促进抚养权纠纷问题的切实解决。
对于身陷抚养权纠纷的当事人来说,全面权衡双方获取抚养权的优势与不足,准备谈判、调解与诉讼等多种替代解决方案,根据自己需求的优先级按计划采取行动,是争取抚养权的具体思路。希望父母双方在争取抚养权时,不忘初心,真正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协商抚养权的归属,根据个案实际,采取轮流抚养等新方式,也许能收获更圆满的结局。
[1] 详见2019年4月4日公众号“馨泽家族办公室”发布的文章《高额、“天价”抚养费协议,有效吗?》。
[2] 详见(2014)盐民终字第0689号判决书。
[3] 详见(2019)沪民申2074号判决书。
[4] 详见2020年11月24日公众号“浦江天平”发布的文章《两次拒传唤的“妈宝男”,跨越2000多公里的抚养权争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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