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案例
财产分割实务:夫妻实际出资但由他人代持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原创 许慧芳 陈文玉
案情回顾
罗女士与詹先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设立了A公司。当时受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将夫妻二人同时登记为股东,于是二人决定将一部分股权由詹先生的哥哥代持。因此在工商登记中显示,詹先生占90%股权,哥哥占10%股权。哥哥为此还出具了一份“代持股证明”,写明A公司的实际出资情况,明确了自己仅代为持有10%股权,实际并未出资,落款处有詹先生哥哥的签名,并写明落款时间。
多年之后,罗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将由詹先生哥哥持有的A公司10%股权确认为罗女士与詹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罗女士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观点
股权代持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合同对于当事人各方均有效力。因此本案中詹先生哥哥代为持有的A公司10%股权,其实际出资人为罗女士与詹先生,实际出资人可以凭该股权代持合同主张对A公司的相应权利。
专业建议
代持公司股权的现象在实际生活中屡见不鲜,实际出资人因种种考虑,希望隐名投资,相应地也会跟代持股权的名义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保障自身的投资权益。该类协议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
但隐名股东一旦撕破代持股权的面纱,直接行使目标公司的相应权利,则并不那么简单。往往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或者向法院提起股权的确权之诉。只有在确定了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份额,并将实际出资人正式变更为公司股东后,实际出资人才能行使法律与公司章程赋予的相应股东权利。股权代持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合同对于当事人各方均有效力。因此本案中詹先生哥哥代为持有的A公司10%股权,其实际出资人为罗女士与詹先生,实际出资人可以凭该股权代持合同主张对A公司的相应权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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