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案例
房产分割案例:离婚房屋遭遇“小产权” 法院如何判
城市房价蹿升,不少人将购房的目标转移到了农村的小产权房,使得小产权房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那么如果离婚时遇到小产权房,应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刘女士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5年,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及沟通,婚后夫妻之间缺少关心照顾,导致夫妻感情变淡,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进行分割。庭审中刘女士称其不清楚该房屋是否办理了产权登记,但产权没有办理到其名下。张先生认可上述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但认为该房屋系小产权房,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是张先生和刘女士均要求居住该房屋。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刘女士未证明该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张先生则认为该房屋系小产权房,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现两人均要求居住使用该房屋。本案中,上述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案中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不予处理。
鉴于该房屋现由被告占有使用,且孩子随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在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之前,由刘女士居住使用该房屋为宜。待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双方如有争议,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律师解析】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的房屋只能在农村中相互转让,是不能流通我们现在的商品房交易市场的。但是离婚肯定会面临财产分割,不能交易的房屋在得不出协商结论或面临着无法交易的困境。
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只对居住权进行判断,所有权还需要等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才能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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