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案例
房产分割案例:离婚女子欲分“婆家”房产,法院查明系拆迁安置房,属前夫婚前财产
离婚后,陈小姐认为婚后分得的一套房屋应有自己的份额,但遭到前夫张先生和前夫母亲秦老太的反对,遂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房屋系张先生婚前财产,一审判决驳回陈小姐的诉讼请求。
要求确认共有人身份
今年1月,陈小姐与张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由于居住的房产涉及到秦老太的利益,故在离婚诉讼中对房产未作处理。
事后,陈小姐为主张“应得”的房产份额,将张先生和秦老太诉至法院。
陈小姐诉称,自己与张先生于2001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遇动迁,于2001年12月30日分得该房屋,动迁手续由秦老太办理,但房屋一直由自己与张先生居住。她认为,房屋是张先生婚后分得的,自己依法享有所有权及居住权,故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为房屋共有人之一,并依法分割。
法院查明,张先生与陈小姐登记结婚前,拆迁实施单位于2001年10月23日发出《告居民书》,就秦老太母子所在的地块进行拆迁。同年12月30日,秦老太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载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28.38平方米,安置人口为秦老太和张先生共两人。拆迁人以另一套房屋(即系争房屋)安置。2004年7月,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至秦老太和张先生的名下。
原告非拆迁安置对象
法院认为,被拆迁的房屋属秦老太和张先生的私有房屋,陈小姐不享有权益。在陈小姐和张先生登记结婚前,相关拆迁部门已开始对上述房屋实施拆迁,经审查《告居民书》中所涉及的拆迁政策以及秦老太与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内容,陈小姐并非本次拆迁安置对象,而秦老太和张先生也未因张先生与陈小姐登记结婚而取得额外利益,故应认定张先生母子因拆迁而取得的系争房屋仅系其原有房屋的转化形式,其权利仍应为其所有。现陈小姐主张对系争房屋享有所有权,理由不能成立,故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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