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出轨实务
家暴出轨实务:同居证据应当如何调查搜集?
同居,通常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之一,也离婚过错赔偿的法定缘由之一。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四十六条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此,调查搜集有关当事人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什么是同居?
同居通常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恋爱中的男女在进行结婚登记之前所进行的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一种同居并未被我国法律所禁止,因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不会涉及,所以不在本篇研究之列;第二种同居即严格意义上的“非法同居”,拿立法者的话说,“近几年在有些地方“包二奶”、养情人现象呈增多趋势,已严重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社会风气,导致家庭破裂,甚至发生情杀、仇杀、自杀,严重影响社会安定,还影响计划生育。”因此,这种非法同居方式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甚大,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系本篇所研究之对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二是非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可以认定为重婚,有关重婚证据的调查搜集,读者可以参看【本栏目】其他研究文章。本文所研究的是有配偶者非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即第二种情形。《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该司法解释,对“同居”的理解应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也是区别“一夜情”和偶尔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区别所在。
二、如何证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非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很难取得,当事人欲证明配偶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必须证明以下两个基本事实:
其一、配偶和自己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
其二、配偶又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因非法同居涉及个人隐私,又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为社会舆论所不容,所以,即便当事人配偶存在非法同居的情况,一般也不会当众宣扬,知情者聊聊,加上我国法律又缺乏调查取证制度上的保障,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欲证明一方具有非法同居的行为困难非常大。
三、如何调查搜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司法实践中,调查搜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无非有以下几种方式:
其一,当事人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调取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也可以委托律师调查。
其二,注意搜集另一方遗留的电子证据。比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聊天记录、电话通信记录等,重要时建议将这些电子证据通过公证处以“公证书”的形式固定下来。
其三,寻找证人证言,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其四,跟踪调查,通过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把证据固定下来,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调查。
律师提醒通过此种方式搜集证据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A、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尽量不要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否则冒着极大风险取得的证据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认可,大量付出化为徒劳。
B、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如果财产争议金额不大,是完全没有必要委托调查公司的。
C、对于调查取得的证据,不能因为激愤将之公诸于众。因为,公诸于众的结果有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出现意外;更重要的是,公诸于众也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律师提醒
证据决定诉讼的成败。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当事人通过上述方法搜集证据并不意味着必然胜诉。因为胜诉不仅与证据有关,还与法律规定、诉讼技巧有很大关系,证据仅仅是决定胜诉的一个方面。从证据到待证事实、从待证事实到诉讼请求,这是一个完整的诉讼线条,只有保证这个线条的完整性、严密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当事人作为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士,很难保证上述线条的无懈可击,这也导致诉讼的结果存在变数。一般情况下,一个事实的发生会遗留很多证据,有的证据是有利的,有的证据是不利的,当事人必须甄别,千万不能让自己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自相矛盾。当事人所搜集的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是否充分,有无瑕疵,是否需要其他证据补证等等,这些问题都非一个普通人士所能考虑周详的。因此,对于自己影响重大的案件,当事人最好是在律师的指导下搜集证据,这样会事半功倍;否则有可能千辛万苦搜集的证据到头来一无用处,或弄巧成拙,就得不偿失了。
找律师,不要在犹豫不决中错失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