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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筹划:离婚导致上市公司实控人易主,大股东应该如何避免重蹈覆辙?

新闻摘要:如果要离婚,尽量友好协商、好聚好散,能协议离婚,绝不诉讼离婚。因为诉讼离婚,大家法庭上针锋相对,离婚后双方在股权层面在互相配合、一致行动显然是不复可能了。相反,如果协议离婚,沟通得好的话,还是有握手言和的机会,签署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协议,让一方继续保有实际控制人地位,这也是完全有可能的,因为毕竟持续内斗、公司垮掉,对双方都不利。这方面,康泰生物235亿天价离婚案就是值得学习的好榜样!

家族财富筹划:离婚导致上市公司实控人易主,大股东应该如何避免重蹈覆辙?


作者:明月 


来源: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关于A股上市公司莱绅通灵(603900.SH)原实际控制人沈东军和马峭离婚纠纷案件,明月律师原先写过一篇文章《天价离婚案背后的刑事案件--谈谈“家企隔离”的重要性|明月说法》


今天微信公众号“商学院”刊出文章《独家|“这是一场假借离婚的股权争夺战!”对话莱绅通灵前任董事长沈东军》。这是一篇记者对沈东军的专访,沈东军认为:这是一场假借离婚的股权争夺战。


2021年7月,南京法院对马峭、沈东军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马峭与被告沈东军离婚,被告沈东军持有的莱绅通灵31.16%的公司股权,由原告马峭、被告沈东军各分得 15.58%。对此,沈东军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126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上述判决,双方离婚后,沈东军名下的股票被配偶马峭分走一半。马峭分到股票后,和哥哥马峻夫妇形成了一致行动人关系,掌握了公司46.26%的股票,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也就说,原先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沈东军离婚后,公司的控制权被“丈母娘家人”夺走了。这或许就是沈东军所说的“这是一场假借离婚的股权争夺战”的由来。


这起“天价”离婚案,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真功夫”离婚案,创始人蔡达标也是没“斗”得过舅姥爷,最终失去了公司的控制权。关键时刻,血亲重于姻亲,血浓于水,人性使然。


沈东军在接受访谈时,提到了一个细节:在离婚案件审理时,他曾提议增加一位有“公司法”和企业经营背景的法官参与到整个案件的审理中,且公司的工会、工商联、股东等曾建议以“折价赔偿”的方式替代“股权分割”的判决,但是法院毅然选择了股权分割。


沈东军表示:对于法院这种粗暴的判罚方式是感到遗憾的。对于越来越多因为离婚纠纷而进行的股权分割案,我认为这确实是个新挑战,或者说将这个问题推到了所有人面前。


有人说,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除了要防范门外的野蛮人,也要防范门内的野蛮人。有的时候,门内的野蛮人,比门外的更可怕。


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为“夫妻共同财产制”,上市公司大股东因为离婚被分走一半的股票,似乎也是在法律之内、情理之中,因为毕竟军功章里,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但是很多时候,分走一半的股票,往往就直接意味着公司控制权的易手,这是大股东(很多是公司的创始人)所最不能接受的。


有些案件中,配偶拿了股票,是为了直接减持套现,而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想要更多股票而不得。这其中是否合理,值得商榷。夫妻财产分割,除了简单一分为二外,是否还需要考虑对财产的“有效利用”之原则,即财产到底怎么分割,是财产最“有效利用”的方案?股票在谁的手里,能够发挥出最大、最好的效果?谁真的想好好经营企业,拿股票是合适的;谁只是想套现走人,拿折价款是合理的。


沈东军认为自己是企业家,有企业家精神和头脑,自己拿股票、继续掌舵公司是最好的选择,但是法官没听他的,一人一半分完了事。他觉得遗憾,明月律师也觉得惋惜。对于创始人而言,这还真有点像自己亲手生的孩子,养大了却被别人抢走了。有人说,如果马斯克是中国人,估计特斯拉是做不大的,因为离一次婚,一半的股票就没了,控制权没了,还怎么拍板造火箭、飞火星呢?


沈东军的“天价”离婚案,给很多处于婚姻风险中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了一个无法轻易回避的问题,即:如果不想到时候被“逐出公司”,应该如何及时、未雨绸缪的做一些安排?明月律师给出几点方向性的意见如下:


1、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如果没有婚前财产协议,也可以在婚内(趁感情好的时候)和配偶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把大部分股票留给自己,把大部分存款、房产、保单等其他财产留给配偶,既合法有效、又公平合理。


2、通过持股平台(如海外架构、国内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等方式,更高效的收拢控制权。以后万一离婚,财产收益权被分割了,控制权还可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


3、通过股票家族信托的方式持有股票,通过家族信托协议分配股票的收益权,但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方式,让股票表决权、处置权依然回归到信托设立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手里。目前国内已有头部信托公司推出了“股票家族信托”方案。


4、配套的传承家事安排亦不可少,为避免各种意外风险、失能失智所可能导致的公司控制权流失,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做好意定监护安排、遗嘱安排。国内某游戏公司创始人意外身故所引发的非婚生子女争夺股票案例,可作鉴考。


5、如果要离婚,尽量友好协商、好聚好散,能协议离婚,绝不诉讼离婚。因为诉讼离婚,大家法庭上针锋相对,离婚后双方在股权层面在互相配合、一致行动显然是不复可能了。相反,如果协议离婚,沟通得好的话,还是有握手言和的机会,签署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协议,让一方继续保有实际控制人地位,这也是完全有可能的,因为毕竟持续内斗、公司垮掉,对双方都不利。这方面,康泰生物235亿天价离婚案就是值得学习的好榜样!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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