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服务

家族财富筹划

家族财富筹划:企业主突然身故后,财产纷争引发的“亲子”关系认定(支持篇)

新闻摘要:当驾驭掌控的“舵主”突然离世,同异母之间的“财富”大战或将拉开大幕,而其中决定战争胜负、能否分得财权的关键,就是“亲子”关系的认定。确定龙脉血统后,才能参与分得。本期,我们来看一下,企业主突然离世后,“亲子关系成立”的主要司法审判观点,以及借鉴处理。

家族财富筹划:企业主突然身故后,财产纷争引发的“亲子”关系认定(支持篇)

原创 贾明军


引言


2022年42号的《中欧商业评论》撰文:有一个近二十年来民营企业家去世的名单,统计后,17名企业家去世的平均年龄是49.5岁,可谓英年早逝!诚然,他们创办的企业有的传承下来声名依旧显赫,江湖依然留有传说,他们的一生,犹如流星划过太空一般,绽放出缤纷的色彩。不过,在一部分企业主光鲜的背后,也可能会有物质丰富伴随情感纠葛的烦恼,非婚亲子,或是其中之一。这个话题,是一些企业主高光显亮背后柔情深遂的地方,当然,也不乏遗憾与牵挂。部分企业主虽然对“非婚生子女”情感亦挚,但可能由于不重视,或者自信忽视,以及对于“遗嘱筹划”的排斥或者漠然,导致本人在人生突然大限后,亲子关系确认纠葛的“一地鸡毛”!人性使然,当驾驭掌控的“舵主”突然离世,同异母之间的“财富”大战或将拉开大幕,而其中决定战争胜负、能否分得财权的关键,就是“亲子”关系的认定。确定龙脉血统后,才能参与分得。本期,我们来看一下,企业主突然离世后,“亲子关系成立”的主要司法审判观点,以及借鉴处理。


(鉴于个人隐私,除人称改编外,本文所有案号均做了隐化处理。)


一、王花子案


题注:企业主身故后的“争产大战”,“亲子”关系确定成为关键(司法鉴定支持)


——王花子、小花与苑蓓、王大女、王二子、“王记”公司第三人撤销诉讼案


(一)苑蓓“先发制人”,提起“赠与合同无效”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


企业主老王身故之前,与婚外异性小花(非婚生子女之母)生育一孩,叫王花子,同时老王馈赠过钱物、购买过房产车辆。人在世之时,一切都能“镇住”,但老王刚意外身故不久,苑蓓就向法院提起“赠与合同无效”纠纷之诉,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老王生前汇给小花的数千万元为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擅自处分”。一审,小花败诉,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遂以(2018)湘民终3XX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苑蓓胜诉。之后,苑蓓“乘胜追击”,向常德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以(2021)湘07执恢1XX号下发《苑蓓、小花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苑蓓与被执行人小花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终3X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人民币XXXX万元(扣除已执行部分)。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资金,有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有人寿保险,但暂不宜扣划;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无公积金信息;向常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有共有房产信息,但其份额均已被抵偿给申请执行人。20211月,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二)苑蓓“低调析产”,和亲生儿女一起提起遗产继承之诉


在湖南向小花提起赠与无效纠纷之后,20168月,苑蓓就向广东省某市法院,提起股权遗产继承纠纷诉讼,被告包括“王记”公司。庭审中,苑蓓表示,自己与老王婚后生育2名子女。老王生前未有遗嘱,法定继承人包括自己、两个婚生孩子以及王妈妈。就苑蓓所知,再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广东省某市法院作出(2016)粤1284民初15XX号民事判决。后苑蓓上诉,二审法院于20174月作出(2017)粤12民终1XX号民事判决:确认以老王名义登记的“王记”公司22.5%股权属苑蓓所有;“王记”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3日内协助苑蓓到公司登记机关将老王名义登记的39.375%股权变更到苑蓓名下。“王记”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再审审查期间,小花、王花子母子向高院提交了《关于请求保护王花子继承权的报告》,请求保护王花子的身份和权益。高院于201710月作出(2017)粤民申41XX号民事裁定:驳回“王记”公司的再审申请。该裁定认定:“王记”公司申请再审提出的王花子的身份及权益问题,应由相关权益人自行主张;王花子如有证据证明二审判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三)小花与王花子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撤销没有参与的“王记”公司股权继承诉讼


1.法院查明的人物及公司情况


“王记”公司成立于199411月,登记的投资者为老王、老王弟、老王妹,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老王认缴出资225万元、占45%,老王弟认缴出资200万元、占40%,老王妹认缴出资75万元、占15%20171110日,“王记”公司部分股权情况变更为:王妈妈持股7%,苑蓓持股38%


老王、苑蓓(女)于1983年登记结婚。老王于201544日死亡。老王生前共育两个子女,即王大女、王二子。老王的父亲已先于其死亡,老王的母亲是王妈妈。王妈妈育有三个子女,即老王、老王弟、老王妹。


王花子以其系被继承人老王之子、依法享有继承权、但未能参加公司股权继承案件审理、该案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


2.“王花子”如何证明“老王”是爸爸——三种血缘鉴定的方法


“王花子”和“老王”是不是“亲子关系”,可以通过三种鉴定方法:


1)“亲子鉴定”是目前运用最广泛的一种DNA鉴定类型,特指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常规亲生血缘关系鉴定,也可称之为亲权鉴定。


2)隔代亲缘关系鉴定,即当子女无法与父母直接进行常规亲子鉴定时,还可通过隔代亲缘关系实现亲权鉴定,也叫“亲缘鉴定”。


3)同父异母做亲子鉴定的。同父异母的姐弟可以做亲缘关系鉴定,该鉴定为半同胞关系鉴定,其DNA鉴定出来的数据是可以直接判定是否支持同父异母的亲缘关系的。


不过,本案中,苑蓓及婚内生育的女儿、儿子当然都是拒绝和王花子做鉴定的了——这是来争财产的“外人”!


苑蓓在向小花提起的赠与合同纠纷中,常德中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王花子的亲权进行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181月作出穗司鉴180100104000XX号《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支持小花与王花子之间存在亲生关系(母子关系);支持王妈妈与王花子之间存在祖孙关系;支持老王弟与王花子之间存在叔侄关系。常德中院于20184月作出(2017)湘07民初1XX号民事判决,认定上述司法鉴定结论,并认定老王与王花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本案诉讼中,苑蓓、王大女、王二子均不同意对王花子是否为老王的非婚生子进行亲权鉴定。


3.一审法院的判决[1]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涉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作为解决本案纠纷的准据法。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为:王花子与老王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王花子提起本案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王花子是否可以继承老王持有的“王记”公司股权。


1)王花子与老王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老王的原配“苑蓓”在其向常德中院提起的赠与合同无效纠纷及本案诉讼中,均确认小花与老王存在婚外情。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也明确支持小花与王花子之间存在亲生关系、支持王妈妈与王花子之间存在祖孙关系、支持老王弟与王花子之间存在叔侄关系。老王的原配“苑蓓”及两名婚生子女否认王花子为老王的非婚生子,但其没有提出证据予以反驳,也不同意在本案中对该问题重新作出亲权鉴定。但根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一审法院对王花子与老王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予以认定。


2)王花子提起本案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依照上述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三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该诉讼。


本案中,老王与王花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王花子对老王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王花子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017)粤12民终1XX号民事判决于518日发生法律效力。王花子于2017101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其也在对(2017)粤12民终1XX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期间提交了《关于请求保护王花子继承权的报告》。王花子已举证证明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六个月期间内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王花子在本案中使用另案的诉讼材料作为证据的行为,并不能反映王花子当时已经知道另案诉讼。“王记”公司、王妈妈确认其并未将另案诉讼情况告知过王花子。老王的原配“苑蓓”、王大女、王二子主张王花子提起本案诉讼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王花子在知道或应当知道(2017)粤12民终1XX号民事判决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后及时行使权利,其并非因自身过错而未能参与该案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3)王花子是否可以继承老王持有的“王记”公司4.5%的股权


依照《继承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地享有法定继承权。王花子作为老王的非婚生子,其应对老王的遗产享有与老王的原配“苑蓓”、王大女、王二子、王妈妈等继承人平等的法定继承权。(2016)粤1284民初15XX号民事判决、(2017)粤12民终1XX号民事判决仅对老王的原配“苑蓓”、王大女、王二子、王妈妈等继承人继承老王遗产事宜作出处理,遗漏了继承人王花子,关于遗产分割的处理有误,一审法院予以纠正。依照《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规定,老王与老王的原配“苑蓓”对于“王记”公司45%股权份额没有明确约定,视为老王与老王的原配“苑蓓”各占50%,登记在老王名下“王记”公司22.5%股权为老王的原配“苑蓓”所有,22.5%股权为被继承人老王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老王的原配“苑蓓”、王大女、王二子、王妈妈、王花子共同继承,各继承人各占4.5%。王大女、王二子明确表示将其继承的“王记”公司股权份额和股东资格赠送给老王的原配“苑蓓”,老王的“王记”公司22.5%股权应由老王的原配“苑蓓”占有13.5%、王妈妈占有4.5%、王花子占有4.5%对于王花子主张其继承老王在“王记”公司股权遗产份额的4.5%,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4.广东高院的二审判决[2]


二审期间,王花子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8)湘民终3XX号民事判决书,2.(2019)最高法民申42XX号民事裁定书,拟共同证明王花子系老王之子、王花子有权继承老王的遗产。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老王的原配“苑蓓”、王妈妈、“王记”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王大女、王二子称其并非上述案件的当事人、无法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经审查,对上述两份裁判文书予以确认。二审法院终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遂维持原判。


二、小鹏鹏案


题注:一无出生证、二无亲子报告,运用证据链条证实“亲子关系”(逻辑推理支持)


——陈莲、小鹏鹏与彭淇、刘女、刘母法定继承纠纷案


(一)基本人物情况


2013年11月,企业家刘大鹏猝死。其生前和妻子彭淇生育女儿刘女;和婚外异性陈莲生育婚外女儿小鹏鹏。刘大鹏离世时,未留遗嘱,其父亲早已逝世,母亲刘母健在。生前妻子彭淇及其婚内子女与陈莲、小鹏鹏展开了财产争夺大战。彭淇与刘女、刘母均不认可小鹏鹏是刘大鹏的女儿。于是,对于小鹏鹏来说,如何证明“刘大鹏”是爸爸,是能否案件胜诉、分得财产的关键。



3 小鹏鹏案-人物关系图


(二)如何证明“我爸是我爸”?


一审期间,小鹏鹏要求进行血缘关系鉴定,彭淇、刘女予以拒绝。根据法律规定,因为小鹏鹏是“非婚生子女”,存在亲子争议时,需要小鹏鹏先举证,证明其有合理的证据让法院相信她就是刘大鹏的女儿,才能有机会让法院主张与逝者的父母或女儿进行亲子鉴定,当然,法官也有权在相关人员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后,根据职权做出是否认可为“亲子”法律关系的最终判决。


为让法官相信刘大鹏是自己的爸爸,小鹏鹏代理一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1.刘大鹏、陈莲、小鹏鹏全家福、生活照;证明三者的“亲密”家人关系。


2.录像资料;证明“父女”相称,以及生活当中的陪伴、玩耍。


3.姘居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缴款票据;


4.阿萍、阿欢的证人证言;证明刘大鹏与小鹏鹏的父女关系。


5.证人身份资料;证明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6.陈莲与刘母的谈话录音资料;证明奶奶认可“孙女”。


7.录音文字记录;证明刘大鹏认可小鹏鹏为“女儿”。


8.小鹏鹏、陈莲与刘母的合影;证明三代人之间的客观关系。


9.刘大鹏身份信息。


10.彭淇、刘女户籍档案。


11.房地产权情况证明、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证明刘大鹏为小鹏鹏购房。


(三)一审判决[3]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小鹏鹏与被继承人刘大鹏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认定问题。小鹏鹏虽在其户籍信息中没有登记父亲的信息,彭淇、刘女、刘母亦不配合进行亲缘鉴定,但亲缘关系的鉴定只是证据的一种,而不是唯一证据。现小鹏鹏提供了其与被继承人刘大鹏的艺术照和生活照;两人一起游泳的视频,视频中小鹏鹏称刘大鹏为父亲;小鹏鹏与刘母的合照;证人阿欢当庭作证亦证实刘大鹏在小鹏鹏家中出入并向小鹏鹏自称为“爸爸”。小鹏鹏已尽其所能提供证据,通过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故确认小鹏鹏所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足以推定小鹏鹏与被继承人存在亲子关系。彭淇、刘女、刘母不认可照片、视频等小鹏鹏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但又未能提供反证,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小鹏鹏作为被继承人刘大鹏的非婚生女儿,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利。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小鹏鹏有权分割遗产。


(四)二审判决[4]


二审法院认为,小鹏鹏是否是刘大鹏的非婚生女儿是本案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上诉人彭淇、刘女、刘母拒绝配合对小鹏鹏是否刘大鹏的女儿进行亲子鉴定,又未能对小鹏鹏提交的其与刘大鹏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提供相反证据,原判认定小鹏鹏是被继承人刘大鹏的非婚生女儿,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利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结语


本次案例学习中的王花子与小鹏鹏是不幸的,幼年丧父,再也享受不到父亲的关爱就算了,父亲在世之时,还没有给自己做亲子鉴定,自己还要证明“我爸是我爸”,引发家族血缘的争产纠纷,是不幸的;但他们又是幸运的:第1个案例中的王花子在诉讼中,虽然同父异母的哥哥姐姐都不愿意配合做鉴定,但奶奶、叔叔都配合做了亲缘鉴定,难能可贵。而在第2个案例中,小鹏鹏的哥哥姐姐、奶奶虽然都不愿意配合做鉴定,但最终法官根据生活常识、逻辑关系,最终裁决小鹏鹏与刘大鹏形成“法律亲子”关系,也是很幸运的。事实上,在处理相关诉讼时,对于当事人、律师的智慧与见识要求是存在的。


实践中,即使有了非常全面、符合逻辑关系的“亲子”形成证据锁链,甚至有“出生证”,但法院仍然“从严慎重”原则,再甚至有“道德评价”的成见,不予认定非婚生子女关系。明天,我将会继续撰写《企业主突然身故后,财产纷争引发的“亲子”关系认定(否定篇)》,敬请期待!


- - - 注释 - - -


[1] 参见广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2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


[2] 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5XX号民事判决书。


[3] 参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少民初字第1XX号民事判决书。


[4] 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少民终字第1XX号民事判决书。



温馨提示:因个案以及各地不同的复杂情况,上述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案件情况,为节约时间并准确判断案件,建议您拨打专业律师咨询热线150-0056-4818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也可通过网页底部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及基本案情,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

快捷咨询

找律师,不要在犹豫不决中错失良机

我们将在24小时以内给您回电答复!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150 0056 4818
点击
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