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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筹划

婚姻实务:遗嘱应该这样兼谈财富传承的正确姿势

新闻摘要:但现实中,这样的希冀常常难于达成,“简短”的一份遗嘱可能引发的纠纷往往“冗长而繁杂”。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数据来看,仅2019年一年,继承纠纷的案例就多达一百余万例,如此的纠纷或缘于法定要件的缺失,或缘于内容的过分简单,甚至可能缘于遗嘱自始至终未曾被发现……

婚姻实务:遗嘱应该这样兼谈财富传承的正确姿势


在老龄化社会逐渐加剧、财富传承的话题愈谈愈热的当下,越来越多的老人订立起了遗嘱,并希冀以这样的方式以定向传承、以定分止争。


但现实中,这样的希冀常常难于达成,“简短”的一份遗嘱可能引发的纠纷往往“冗长而繁杂”。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数据来看,仅2019年一年,继承纠纷的案例就多达一百余万例,如此的纠纷或缘于法定要件的缺失,或缘于内容的过分简单,甚至可能缘于遗嘱自始至终未曾被发现……


一、遗嘱的生效要件


今时不同往昔,在今天,越来越多的老人已经知道一些基本的遗嘱应当具备的生效要件,相应的法律条文[1]也足够清晰明确,本人仅对此简要介绍,对于如保留必要份额、受胁迫、受欺诈等事项不再赘述。


1)人员要求:


1.  立遗嘱人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如果涉及见证人的,需具备见证能力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是与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 遗嘱形式要件要求:


二、遗嘱的内容要求


相较于前文所述的形式要求,本处所涉及的内容要求方为遗嘱的核心与必须重点描述的对象。以自书遗嘱为例,一份相较完善的遗嘱应当包含的内容包括:本人基本信息、家庭关系情况、财产情况、遗产分配方案、以及其他基于立遗嘱人特定意愿而特别设立的条款。


1.本人基本信息:描述本人基本情况,如出生年月、住址、年龄、精神状况等。

2.家庭关系情况:描述本人的家庭关系及生存状况,如父母、配偶、子女等。

3.本人财产情况:描述本人目前所掌握的财产,应特别注意之处在于,其一应注意区分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其二建议尽可能详尽的描述财产信息,可供参考的家庭财产清单以及描述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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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遗产分配方案:描述本人希望如何分配前述财产。财产分配方案为遗嘱的核心内容,对于各种财产在保留相应必要份额后,可自由的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财产情况较为复杂或者传承目的较为复杂的立遗嘱人,建议以遗嘱信托将部分财产(在去世后)装入信托中。


对于部分持有公司股权的企业家群体,为达到企业的传承目的,在遗产分配的同时,需要对公司章程等一并修改,如制订同股不同权等特别约定。


5. 其他条款:部分立遗嘱人会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如对于丧葬的安排、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对于财产处理方式的限制等等,都可以通过条款的设计以及配套工具的运用,达到相应的目的。


同时,为尽可能的避免未来可能的纠纷以及继承发生后复杂的手续,在可能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在订立遗嘱时就留存相应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的证明材料作为遗嘱附件,以最大程度的减少未来的复杂手续以及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嘱执行人的作用及设置


现实中,很多老人在遗嘱设立后往往就留存在自己身边而未知会其他人。诚然,老人的初衷也许是初立遗嘱时不便多说,希冀在身体状况不好时再将遗嘱存放、乃至具体的财产情况一一告知后代。然天有不测风云,设立遗嘱的初衷亦是防止不测风云带来的未知风险,一份尽善尽美的遗嘱,必不可少遗嘱执行人的设置。


在今年刚刚出台并将于明年年初施行的《民法典》中也新增有遗产管理人制度,其内涵与遗嘱执行人稍有些许差别,职责却几乎相同。如《民法典》第1145条、1147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其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如前所述的职责便是现行法律对(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职责的规定。当然,现实中,立遗嘱人也可根据自身传承意愿部分增加遗嘱执行人的职责,如审核遗嘱合法性、真实性等。同时,遗嘱执行人也可基于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得相应报酬。


至于遗嘱执行人的人员选择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遗嘱执行人的产生实际上是基于立遗嘱人的委托,故而不论从法律规定还是法理来说,可以由任何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而又鉴于遗嘱执行人担负着执行遗嘱、分配遗产、处理债权债务等较为复杂的职责,笔者通常建议当事人选择信任的律师或者其他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遗嘱执行人,并尽可能多想一步,设立一到两个备选人员,以防止遗嘱执行人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担任,也有利于遗嘱的执行更高效、也更具备公信力,同时,建议立遗嘱人在确认遗嘱执行人后,提前告知其遗嘱的存在、存放位置以及具体的执行意愿。


四、其他:遗嘱信托以及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问题


在讲座过程中,亦有部分老人提到了《民法典》中的遗嘱信托以及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问题。对此,笔者亦在本文中简要陈述。


其一是遗嘱信托。

虽然《民法典》中方才新增“遗嘱信托”,但实际上《信托法》中早已有了这一概念,实践中也早有遗嘱信托的设立及司法判例。所谓遗嘱信托,其对应的是生前信托,二者的区别在于财产装入信托的时间,遗嘱信托实际就是通过遗嘱的形式确认在继承发生后遗嘱生效时,将部分或全部遗产装入信托中,由信托受托人保管和处分信托财产,此处的受托人可以是信托公司、也可以是一般机构或自然人。故而,如果立遗嘱人倾向于分阶段给付遗产或有其他特别安排,可以考虑在遗嘱中单列出部分或全部财产设立遗嘱信托,并明确信托目的、信托受托人、信托受益人范围、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以及其他条款。


其二是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问题。

民法典的确删去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问题,但其核心是确保最后一份订立的有效的遗嘱的优先效力,此举的目的在于保护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立遗嘱人未能撤销公证遗嘱而导致的最后一份订立的遗嘱的效力受损。即便如此,公证遗嘱还是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其真实性、合法性更高,换言之,遗嘱的形式要件几乎天然具备,而避免了未来部分继承人质疑遗嘱效力问题的风险。但一如前文所述,一份遗嘱,形式要件虽是起到了决定能否适用的重要基石,但核心的万丈高楼还是在于遗嘱内容的详尽设立、乃至全套的财富传承方案的设计,空有基石而无搭建是万万不够的。


五、财富传承


再回归到立遗嘱人的核心诉求,财富传承上来说,“财富”+“传承”高大上的两个词四个字往往令很多人觉得这一命题只针对高净值人群。诚然,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资产状况更复杂、常交错有家族企业的治理及股权传承问题,实现筹划财富传承方案的重要性自不言而喻。但这一命题绝非仅仅只针对于高净值人群,财富传承既针对富豪、也针对每一位老人,尤其在老龄化加剧、且老人常常握有部分资产的情况下,财富传承对于每一个家庭而言都意义非凡。

如前文所聚焦的遗嘱,便是财富传承筹划的一种形式,但简单的一份遗嘱并不足以全面的达到传承意愿。


以一位在上世纪家喻户晓的富豪慈善家李春平为例,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李几乎以每天70,000元的速度向社会捐赠,财富之巨可见一斑;然而在20171月,这位“百年慈善第一人”却突然被曝出患有阿尔茨海默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老年痴呆,随之曝出的,是家人、员工、朋友等一众人员争夺李的监护权,而醉翁之意,则是在于控制监护权背后的控制巨额财富。这样的故事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近年来,笔者团队亦越来越多的处理患有老年痴呆或预防未来失能失智而着手传承安排的老人的筹划事宜。


传承这一命题的内涵既包括死后,也包括生前;既包括财富,也包括人身。简要来说,老人的财富传承筹划应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1.  生前人身安排。对此所需的基础协议是一份意定监护协议,简单来说,也就是委托他人在自己失能失智(如老年痴呆)时担任自己的监护人,由这个人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自己的人身以及财产。


2.  生前财产安排。该安排既包括通过运用如信托、保险等金融工具进行理财并兼顾传承问题,也包括与意定监护配套的在自身失能失智时的财产使用安排。



3.  离世后的传承安排。此安排可称为以遗嘱为统领的财富传承协议,一份完善的遗嘱应详尽的包含了每一类型财产的分配及处置方案,对于复杂财富而言,其中可能包含了信托、保险等等金融工具的交叉运用,并可能辅有家庭协议乃至家族宪章等。


4.  特殊安排:如对于父母希望在生前就赠与给子女部分财产、又或者说更为普遍的在子女结婚时出资购房或赠与房产等的特殊事项筹划;又如对于持有公司股权的企业家而言,修改公司章程、进行一致行动人或同股不同权安排、选定职业经理人等方式进行股权传承;再如由子女代持资产的方案,等等如此基于特定目的而进行的特定筹划。



而重中之重是,前面的种种安排、种种协议应是多套协议的交叉配合,而非单一的、割裂的单个安排。同时,每一份协议又可衍生出如遗嘱执行人、意定监护监督人、信托监察人等等的概念,鉴于篇幅有限,本文仅做如前之简要概述。


六结语


一如文中所言,传承的问题应是每一个家庭都应给予高度重视的问题,一份短短的遗嘱、一些小小的财产,在老人百年之后可能引发的纠纷与矛盾是难以预料和想象的。本文之写作目的一则为给数以亿计的老人及家庭一些遗嘱制定的指引,更为重要的是希冀以本篇之文字、之案例帮助各位读者乃至更为广阔的群体树立一些基础的财富传承意识。


诚盼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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