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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筹划

婚姻、继承对个人财富的影响和筹划

新闻摘要:两年过去了,婚姻继承对公司股权、特别是上市公司股权的影响,已经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可以与大家再次交流,所以非常兴奋。比如:我知道,中欧同学间有一个新三板的微信群,非常火热,上“三板”的公司从最初的300多家到目前已经2400家了。之前,我们团队关注主板的公司比较多,对“三板”没有特别关注。但最近几个月,我们已经开始代理“三板”大股东的案件。因此,我们团队法律产品的开发和服务,要同“一板”和“二板”一样,必须与“三板”交叉融合。

婚姻、继承对个人财富的影响和筹划(演讲稿整理)


首先,非常感谢大家!在周末的时候,在中欧这样的学校,也许是校友,也许是朋友,与大家相聚,我感受到两个“幸(兴)”字:一个是“幸运”,由于昨晚上海下雨,飞机不好降落,很幸运地是在今天凌晨两点我从深圳飞回了虹桥,没有耽误今天的行程安排;第二个是“兴奋”,今天这个话题,在前年我曾经与中欧的同学们一起探讨过。两年过去了,婚姻继承对公司股权、特别是上市公司股权的影响,已经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可以与大家再次交流,所以非常兴奋。比如:我知道,中欧同学间有一个新三板的微信群,非常火热,上“三板”的公司从最初的300多家到目前已经2400家了。之前,我们团队关注主板的公司比较多,对“三板”没有特别关注。但最近几个月,我们已经开始代理“三板”大股东的案件。因此,我们团队法律产品的开发和服务,要同“一板”和“二板”一样,必须与“三板”交叉融合。

 

今天我与大家一起交流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个是:关于公司老板――“富一代”结婚的问题。我们找的案例是M先生的结婚问题,我们之前代理过国内富豪榜前20位的案件。结婚如何影响财富,会产生哪些影响?我们共同去研究,一起交流。


第二个是:关于“富二代”结婚的问题。我们找的案例是WD公司老板的儿子C先生若结婚的话,对他父亲、他本人、还有他女友或未婚妻将来的财富影响在哪里?会给我们哪些启示?


第三个是关系继承的问题,我会重点讲一下陈逸飞、龚如心的案例,比较典型,而且境内外不同的处理,完全是不同的结局。下面,我们一个一个问题进行。

 

第一部分 关于“富一代”婚姻问题

 

我们先浏览法律基本核心问题,婚姻影响的核心要点是什么?内地和香港或BVI,和境外其他国家法律的不同,影响是不同的。在中国境内婚姻财产关系是夫妻财产一体性,即共有制。前两年,香港明星谢霆锋和张柏芝的婚姻风波,我们常从媒体上看到,说过去谢霆锋为了表示自己的真诚,在香港买的房产登记张柏芝的名下。为什么要强调这个、为什么产权要登记在张的名下?是因为内地和香港法律规定差别的问题。大陆内地是成文法,双方要有书面约定才可以AA制,香港是判例法,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共有。


我们国家法律框架,是夫妻财产共有,这个似乎容易理解,但在实际操作层面,有很多实践中的争议。这些争议的源头,主要来源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中的部分条款。有产者财富的核心,是以股权体现,一方婚前股权,在婚后的收益,中国法律认为是共有财产。即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婚前股权在婚后的收益是共同财产。


“收益”,有不同的理解。举个例子:一对夫妻,结婚之前,双方都炒股。结婚后,男方到公司里上班,股票放在股市里,没有动过;而女方在家里炒股,每天看盘,低进高出。过了两年,老公的账户从100涨到105,老婆的账户从100108,这多出来的5元和8元是否是共同财产?如果按照法律理解,如何界定?法院可能就会这么界定:对于男方,虽然他的股票是有收益,但没有付出劳动占用精力,没有经营行为,不属于夫妻共有;但是女方因为投入了精力和时间,就可能被视为共同财产。


我再举一个例子,婚前房产,婚后出租。在什么情况下,这每月5000元的租金被视为共同财产。在结婚之前,我委托一个中介公司,或一个中间人,换灯泡,修地板等,我不要投入时间和精力,和中间人以管理费交易,这个租金收入就可能不被法院认为夫妻共有。但是,如果自己收租金,自己修理房屋,则可能就会相反。如果没有投入精力,就可能是个人收益;如果没有按前边讲的方法进行操作就可能被视为共同财产。在我们国家,解决法律问题,要从立法根源上去理解核心问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占用了时间,投入了精力,做了营利性的事情,就视为收益共有。


M先生来说,他的财富构成,通过VIE结构实现境内、境外财富控制。


M先生的财富架构如下(略):


他这种财富的结构,在我看来,最大的部分由股权构成。对于一个家族企业来说,最重要最重大的财富部分就是股权。M先生财富构成,一个是境内公司的股权,一个是境外公司的股权。上市公司在美国,是外国公司,不是一家中国公司,也许是用的BVI结构,间接持有国内公司;国外这一块股权,在某种意义上,不是创造财富,是体现财富;另外一块在国内,就目前来看,在上市之前,来自浙江TB网络,还有一些持有中国ICP证照的公司。这一部分境内公司的股权,是自然人直接持股的;境外公司,是利用BVI持股的。个人婚姻的问题,对两部分的股权结构有何影响?


我们再看他境内公司的股权,主要由两位股东,一个是M先生,另一位是他一起创业的合作伙伴。这两个人拥有境内持证公司的股权,两个自然人持有股权,对于集团公司来说,最核心的东西都是境内核心持ICP证公司。以浙江TB为例,集团公司旗下的持证公司股东,一个是M先生,一个X先生,在集团公司合伙人名单没有X先生,但他持有境内TB的股权。我们去猜测,假如这两位自然人婚姻有问题,会有一系列的影响。假如说M先生未婚,现在面临结婚,虽然境外公司做了信托或基金,但根据境内我国婚姻法,婚前股权婚后收益是共同财产。根据司法审计报告,杭州这家TB公司,在结婚之后,是有收益。有人说有限公司的收益必须分到手才是收益,这是不对的。从账面上看,是增加,就是有收益的。作为女方,之前如果没有婚前协议,面临离婚问题,可能会通过司法手段,冻结M先生在TB公司的股权,要求司法评估,确定是否存在收益。美国财务报表与中国的制度不一样,审计结果可能有差异。但如果M先生将来的配偶可能成为股东,将影响公司架构。当一个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股权,遭受司法查封,势必可能要披露信息,将影响上市公司的股价。


在新三板的公司,我们也接了一些案例。新三板同“一板”“二板”上板挂牌儿规则可能不一样,例如天涯社区,虽然亏损但仍可上板。因为现在呼吁全民创业,“三板”体现的是鼓励创业,只要有持续的经营能力就行。婚姻影响可能相对小一点儿。但是,如果对于M先生,影响就比较大,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M先生家族的股权财富,另一部分是外围,包括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机构投资者,对于一些中小股权的影响相对会小一些。这些都是反映婚姻对于股权和上市公司的影响。鉴于此,如果M先生要结婚,如果我们是律师、企业经营者,一定要分析,背后是否隐藏有相关的协议安排。比如,M先生和X先生分别持股,且都是ICP在这家公司的股权。我们推断,X先生是M非常信赖的人,X可能非常低调,非常尊重M的建议或意见。如果我是M的律师,要考虑MX之间是否要协议安排。他的婚姻、继承问题,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继承是当然继承,万一出现意外,他在浙江TB的股权,可能被第一顺序人继承,这一点可能有考虑和安排;另外,MX之间是否会股权代持,公开或者书面的协议可能性不是特别大,国内A股不能代持,美国资本市场代持股权是可以,但必须披露。目前没有看到披露的公示材料,他们之间更多的可能是相互信任,我们一定要从表象看背后的东西。我们一会儿会分析Z先生家族,以及WD公司老板的家族。从经商的角度很成功,他们都是非常了不起。如果换个角度去看,评价几个家族,在财富传承上,从目前的公司架构方面,WD公司老板家族控制的WD集团好一些。


M先生是新兴的达人,财富传承,对于钱本身的传承,他已经做了。目前分了三大部分,前不久把其中120亿在新加坡做了慈善信托,其中不到3%做了家族信托,似乎已经把实体控制的BVI公司装到了信托里,做了慈善和家族信托,似乎没有关系了吗?在红筹上市的公司,对于信托在境外的搭建,一般是同时进行。信托有资产隔离的功能,但VIE结构,是协议控制的,中国法律框架下,不被视为合并报表。所以,在中国境内持证公司股权的收益,可能被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境外的公司不论是在耿西岛,还是在开曼群岛,对于婚后个人股权的收益,大体都是如此。去年我做了一个案例,被百度收购的一家公司,大股东在结婚之前设的信托,我们通过BVI法院,对没有设立信托的股权进行冻结;对于做了信托的股权,则通过境内法律设计案件操作方案。如果有机会的话,我和我们团队的王小成律师在信托业务上很有造诣,他会再一起同大家交流境内外信托的话题。


其实,不论是M先生的公司,还是我们下面要讲的土豆网,由于限制外资企业进入中国的互联网行业,都是通过VIE结构协议控制国内的公司。今天我们讲的虽然是这几家公司,但是可以类推,基本可以套用。我们总结一句话:如果M先生的婚姻出现问题,或他是单身面临结婚,最大的影响是境内公司收益认定的问题,可能会进行司法审计,对财务资料核查,可能面临境内公司再增加股东的问题。


下面我们讲一下土豆网的案例。这是2011年发生的一个案件,这一年被戏称为“中国互联网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年”。这是一家非常典型的拟上市公司,从初级阶段到成长阶段,具体的故事情节我们就不讲。为什么公司上市和婚姻关系紧密结合在一起,受到冲击,招股文件中提到婚姻问题,以及前妻的名字。假如我们倒看这个故事,当时土豆网向SEC提交招股文件后,女方向徐汇法院提起离婚后诉讼,提交了招股文件,对于女方来说,此前调查没有特别好的信息源;但是在招股文件披露了以后,详细情况就公开了,这个基本上是对方不可能否认的。
土豆网VIE结构图(略):


请大家注意,仅仅是作为证据材料提交还不足够,还最好把境内的ICP持证公司股权查封,男方持股比例是多数,根据女方提供证据,哪怕法院只是保全查封了一小半的股权,股权结构的不确定因素就可能被视为存在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一方持有有限公司股权,其他股东对优先购买权可能放弃、也可能不放弃。这个公司,在结婚之前男方就持有股权,案件没有审,法院还没有判,谁能一定确定判决结果呢!对于美国大众投资人和监管层,更不知道最终案件结果。因为在婚后这个公司的报表是亏的,我们认为女方成为公司股东的可能性不大,其他股东可能行动一致。但是,这只是理论分析和律师意见。所以,可能对于拟上市主体来说,撤回上市文件,解决婚姻问题更有利一些。这是为什么,向证监会提交了异议,提起相关诉讼可能会是根本影响。从法律后果来看,在中国上海,女方能否分到财产?我们并不抱特别积极的乐观,因为中国法院只认可国内有限公司的价值,而公司又是亏损的,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公司负收益的情况下,女方是不承担亏损的,我们目前司法实践只分公司股权的正增值,因此,女方很难分到中国持证公司形式上股权对应的价值。


打这种官司,有的观点认为,要尽量慢一些,可能给对方心理压力会更大一些,尽量查封掉其名下股权,然后按步就班地打,这个说法,也不是毫无道理。这个案例是在上海打的,上海法院查封了股权。我们同样的另外案件,在北京海淀法院,申请查封股权,便遇到障碍,法院说确权诉讼案件,不能查封保全。同样的案例,不同的地方,结果可能也不一样。


在新三板方面,我接触一个案件,现在还是有限公司,是双方都持股的情况,女方持有90%,男方持10%。她认为自己有话语权,在注册时,考虑不要一个一人公司。男方的10%和女方的90%其实是一样的,都属于他们夫妻共有,夫妻双方公司股权在工商登记比例不等于夫妻之间财产协议约定,虽然女方是法定代表人,也是一样的。现在马上要进行股改,股权结构要有变化,要慎重考虑。另外还有一个案子,配偶另外一方是不持股,怎么办?如果在公司没有股改,没有报材料的时候,我们律师的态度,尽量两条腿走路,解决婚姻关系和报材料尽量一起进行。因为,如果到明后年,上新三板公司到了5000多家,监管可能会严,速度可能会放慢下来,再去冲,可能难度会加大。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问题,我们对147个上新三板的公司股权结构进行研究分析,现在进行审核时,还不是特别严格,一般不会有实质障碍,特别是家族成员之间的股权转让。但是,如果是上主板或二板就不行了,还有在增减注册资本,定向赠发股票,会有更大的空间,有更灵活的余地。在目前这个阶段,一般不建议先解决婚姻问题。这是我们延伸的话题,因为之后确实可能会因客观情况,直接受阻,这些都是不确定的。

前年,我曾代理涉及一家浙江要上主板的公司。我们代理的是女方,男方持有5%的股权,是公司董秘,男方父亲持股36%,家族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51%的股权。前几年主板上市压力比较大的情况下,我们制订案件代理的策略。开什么价,婚姻问题对对方公司上市有什么样的影响,做一个综合测评。有一段时间IPO停摆,停了一年多的时间。对方虽然只有5%股权比例,但对公司上市是有冲击的,有负面影响。我们一方的报价,根据不同的阶段,要求相对公平合理的价格。同类型的行业公司,通常是多少,主板相同的公司相对比较少,那么再看近似类型的,市盈率大概15倍左右。一般我们开价,会根据不同阶段,是排队阶段,或者处于保荐辅导进场阶段,一般报3倍左右,我们会根据财务报表进行大概的测算。如果是已经过会了,还没有发行,我们会再提高一个价位。如果是处于锁定期的,直接变现或套现有障碍的情况下,女方有很多选择,是现在拿钱走人,还是要陪着对方等时间,一般要三年以上的锁定期,之后还可能会继续锁定。我昨天去广州谈判,我们这个案件,公司已经上市,且过了锁定期,但又延长了两年,现面临离婚问题。对方面临的选择是现在拿现金,还是继续等,是现在钱到口袋里,还是等非交易过户,还是拿不到钱,因为抛售比例有限制。而且要分的话,也是被质押的股票。这也是在不同的阶段,按不同的策略进行谈判。


土豆网这个案件,核心问题是,上市公司在境外,因为女方向中国内地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申请对境内公司股权司法查封,影响美国上市公司的稳定性。从财富的构成来看,和M先生的结构类似,股权有两部分,一部分在境内。土豆网也是大股东在境内持证公司持股的,在境外,一连串的股权控制,经过几层股权控制,对于土豆网来说,在最上层,容易查到披露到自然人。


其实对于这种境内股权价值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也是很复杂的。原来做过一个卓越网副总裁的离婚案件,体现的股权份额只是百万级别,我们讲其对应的价值是很高的,但法官认为是亏损的。因为亚玛逊要收购这家公司,讲了半天,法官还是没有听明白,为何股权已经产生很大的收益。你完全在中国境内法律框架下理解处理及分割,是不现实的。近几年,我们开始进行跨境诉讼,上市公司可能在美国或香港,持股公司可能在BVI开曼或其它国家,连续几个案件。女方想要做一个离婚财产分割。在我们看来,这样的诉讼,必须有很大的成本支持。在我们眼里,我们做企业,做投资,不能只局限于我们的点。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性格,决定了不同的方式方法,可能会影响案件结果。有的当事人非常低调文艺,可能比较温柔,不一定会积极;有的当事人很强势,在某些方面,可能会下很大的功夫,可能就会取得主动。

 

第二部分 关于“富二代”婚姻的问题

 

刚才我们讲的是“富一代”的结婚和离婚问题,下面我们再看“富二代”结婚的问题。

这一块内容最重要的是婚前协议。这里我们可能简单提一下,这方面可以搞一个系列讲座。就是用协议的方法,如何维护家族财富的安全性,也是法律规定根源的问题,和一代有类似之处。我们讲的案例是WD公司老板的公子C先生的情况。

大家看一下PPTWD公司的股权结构图。我们为什么说WD公司比前面讲到的浙江M先生的公司和Z先生的公司更能体现家族财富传承内涵呢?这个WD公司上市后,已经一千亿的市值。这是公司的股权结构,C先生持有WD公司核心投资公司2%的股权,他父亲持有98%的股权,WD公司老板家族已经开始进行股权传承的安排,目前已经直接体现在股权结构中。MZ没有这样的安排。

WD家族持股结构:


M的家族,不太可能在公司进行世袭的传承,而WD公司的C先生完全可能,股权结构决定了这个问题。浙江的Z先生的集团公司,前几年法国的一家公司与其打官司。这个公司集团有太多的历史烙印,国资参与和职工持股会,他们声称自己“不差钱”,不会上市,其实是因为股权结构的问题不太可能上市,在国内上市的最好机会没有了。


我们再回到WD公司,C先生未结婚,如果要结婚,我一定会建议他签订婚前协议。C现在财富在增值,一千万股上市公司股票,几个亿的价值,如果再放大增长,再翻,财富价值会更大,现在可能20亿左右。对于女方来说,将来会享受到股票的收益。我在三年之前,做过一家浙江企业,我帮老板的儿子处理一个小问题,解决了一个大问题。如果说发现儿子结婚了,没有婚前协议,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无关紧要。但这家企业,在他们结婚之后,借壳上市,和婚姻关系缔结的时间段是同步的。在男方结婚之前,有公司股权,在婚后大幅度的增值,共160亿元左右,增值少算点就按100亿好了,公开资料显示男方身价50个亿。对于WD公司的C先生,因为他是直接持有股权,如果结婚时没有婚前协议进行风险隔离,在婚姻出现问题时,要对投资公司股权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集团公司要做财务合并报表,可能实践中不多的。从股权结构上看,一连串股权价值的认定,上市公司分红后,顺着股权结构向上,牵连太多的公司,要对很多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梳理。当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做的好,一般都没有争议,再审计评估,意义可能不大,如果数据差距很大,可能就有问题了。我经常说,签订婚前协议为的就是这个目的。

关于签订婚前协议的问题,有的时候是老人想不通,有的时候是二代想不通。女方要嫁入豪门,一定要有心理预期。人家的公司股权一定会有其它的一些合理安排,去解决婚后的这样AA制问题,去解决家族财富的安全与保护问题。当然,男方起草的婚姻协议,对女方一般都会有补贴,一个月支付女方几万不等,当然也可以给的更多,协议约定的内容是最低标准。有的可能还会写女方给生了孩子会奖励多少,生一个男孩奖励多少,生一个女孩奖励多少,婚姻持续多少年之后奖励多少,等等。


我们现在起草一个婚前协议,考虑的问题不仅是国内的,还要考虑司法连结点的问题。我们提供的婚前协议和婚后协议签订服务,法律服务的时间要二、三个月,大概有二百个小时工作量,需要和几个国家的律师进行沟通。因为婚前协议在不同司法管辖区有不一样的后果。缔结婚姻关系,将来可能有纷争。比如,香港移民,一般香港司法管辖标准是要连续居住,或有香港身份,香港家事法庭就可能审这个案子。如果一个案件,香港法院审,内地法院也审,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两个结果。前几年,有一个案例,在润讯的一个大股东离婚,分别在香港和深圳两个地方起诉。开始女方在香港起诉,男方在深圳法院起诉。深圳法院先出判决,女方分到的是千万级别的财产。但过了一段时间,香港家事法庭,却判出了数亿元的分割结果。女方在深圳曾上诉到二审,但深圳中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香港是三审终审制,二审法官在讨论时,同样的案子,内地已经做出了判决,香港法院管还是不管,最后三审终审时还是裁定不再管。后来,针对这种情况,香港推出了一个“附属济助令”制度,解决与内地冲突。由此可见,不同法域,对于同样的事,处理结果可能不一样。对于婚前协议,涉及在不同的司法管辖所在地,效力认定是多么重要!如果中国法院认为有效,BVI法院认为无效,就可能有很大影响了。中国企业家海外公司的账户一般开账户在香港或新加坡,公司账户,法庭可能禁令查封。


总之,婚前协议背后体现着很多东西,家族企业公司股权结构的设计优化,对于财富的安全保护和传承是多么的重要。但是,在现实中,对于“富二代”签订婚前协议,存在五大误区:


误区一之误解派:“股权婚前的就是我的,没有必要签”;


误区二之自信派:“我们俩感情很好,不可能分手”;


误区三之盲目派:“我是外国人,财产也在外国,所以不用在中国签”;


误区四之危险派:“网上DOWN”一个,改改就行;


误区五之繁忙派:“这段时间没空,以后再签也不迟”。

 

第三部分 关于继承方面的影响

 

最后再讲一下继承。股权法定继承的问题,公司法修订时,在第七十六条加上了股权继承的内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这一条规定来看,股东资格虽然可以继承,但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可以进行限制。如,ABC三个人成立一家高新科技公司,有限公司不是纯资合性质,特别对于一些高新科技的公司,对于人的能力的要求,在创始阶段是很高的。如果其中一个人的死亡,让他的老婆和未成年子女做股东,对于公司的发展是不合适。对于外部人士进入公司成为股东,会对公司产生影响。因此,在成立公司初期,公司章程应当在这方面进行完善,不带偏向地制订股权传承方案。最后,若出现继承的问题,通过股东决议,C的继承人只能拿钱,不能继续成为公司股东。这是上海法院真实的案例。


我们看一下前面讲到的浙江Z先生的家族企业。这个公司,不太可能出现财富大幅度传承的情况,可能在十年或二十年后,不可能有二代控制的情况。因为,整个集团公司,有三个大的股东,第一个是国资,杭州某区国资委;第二个是职工持股会,这也是不允许在上市公司中体现的;第三个才是Z先生家族。这种企业发展,带有强烈的“红帽子”特点。刚开始是校办工厂,后改制成公司,再后来是股改。体现在股东人数方面有上万人,通过职工持股会的方式。不象WD公司,二代C先生持多少,可以是人家自己说得算。再比如,前面讲到的M先生,让他的子女进入公司持股,都不是件容易的事。Z先生要应对一大堆利益相对方,人老年迈的时候,是否还能像当初与法国公司打官司时一样,现在针对股权传承的问题大家与他站在同一个立场,具有很大复杂性。目前,在2014年之后,律师已经不能查到这家公司的实际持股情况了。现在看,他女儿自己有创业的平台,婚姻问题,只能是限于这些自己公司名下的股权财产,完全可以采用遗嘱的模式就可以了。


我们认为,家族企业的老板或实际控制人,没有遗嘱安排,可能存在不确定的因素很多。我们讲一下陈逸飞的案子。


陈逸飞家庭成员关系图(略):


假如有遗嘱瑕疵,或者根本就没有遗嘱,就会存在很大的问题,他的财富传承安排就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是婚姻和继承问题交织在一起。实际上,陈逸飞的第一段婚姻结束在美国,据媒报,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之后,他每年拿出25%的收入给前妻。这就有一个问题,离婚之后每年收入的一部分,就是每年要拿出多少钱,人都不在了,每年挣多少钱,如何让法院确认?离婚时,他愿意拿出离婚后收入的四分之一给前妻,我认为,他是一个很仗义的男人,但是如何界定财产收入却是一个难题。海南省高院有一个案件,最高院进行的二审,分配的是男方在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权。我个人认为,如此进行股权比例分割,只是解决了蛋糕如何切,但没有具体的金额,后面的工作就会很麻烦。陈逸飞的案件,是跨境案件,境内境外有不同制度。最大的争议,是来自境内,境外他做了资产安排,争议小一些。


避免争议的应用,生前股权的安排非常重要。如WD公司中,先安排2%的股权给二代,慢慢再做安排与调整,慢慢再增加二代的持股比例。生前股权安排,会涉及股权转让税收的问题,现在直系亲属之间互转还是比较灵活的。也可作生前信托的安排,但是对于象WD公司和浙江Z先生的集团公司,因为国内的信托制度还不成熟,所以目前还不是很好安排。但是类似土豆网、或阿里这样的公司,就可以在境外做家族信托的安排。我们国家,慈善信托会慢慢有一个很大的进步,法律制度的一些安排需要慢慢进步。我们现在可以捐赠,设立慈善基金会,还是慢慢会有所改变的。目前,在境内的股权和不动产,很难在境内做成家族信托。因为信托来源于英美法系,而我国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国内的信托法也是建立在当初规范商业金融信托业的基础之上的,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需要进行配套完善,信托双重所有权的问题需要理顺。虽然,目前平安信托、外贸信托和招商银行、上海信托等都在推出家族信托的产品,但是,对于家族最重要的公司股权和不动产,还没有办法很好地放入信托之中。所以,我们认为,站在高端客户角度来看,国内信托制度,目前的不动产和股权信托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生前遗嘱的安排,还是比较重要。遗嘱要写的简要明了,遗产如何分配要进行明确即可,不需要把遗嘱写的太长,太多的内容,法院可能就不好判了。遗嘱的起草,要考虑到财产所在地的司法管辖。这方面的问题,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目前,不同法域针对同样一个遗嘱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因此,需要由各地不同的律师一同参与进行起草。我们建议,针对国内的富豪家族,财产分布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最好是在中国做一个大的遗嘱。因为要考虑到遗嘱效力的问题,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继承法规定一般是以最后签的一份遗嘱为准,除非前后没有任何冲突,但有时候不好界定。


我们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立遗嘱人通过香港公司,通过一系列的股权结构设计持有境内多家公司,已经在国内形成了一个大的企业集团,中间的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人物关系图(略):


核心的焦点问题是,公司的老板在立遗嘱时,把A公司的土地归哪一孩子,把B公司的特许经营的证照归哪个孩子等等,遗嘱中多处写到直接处理公司的财产。公司虽然是他在控制,但是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财产归属于公司所有。他在遗嘱中这样处理,是处理了第三方的财产,而不是对自己名下的公司股权进行遗嘱处分,这样就可能会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那么,一份有效的遗嘱至少有四个方面的要件:


1、主体合法。立遗嘱人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们到医院为客户起草遗嘱,要经历一个必须的程序:要与病人先聊天,叫什么名子,在什么医院,看他回答问题如何?接着再问1+1等于几,1+1*4等于几,这个有点难了,要先乘除再加减,回答错了就麻烦了。有一次,第一个问题就错了,如果一个立遗嘱人连身处何方都不知道,这是不行的。当然,医院开具的立遗嘱人神志清醒的证明也是必不可少的。


2、客体要合法。不要以为在你名下的财产都是你的,还有老婆一半。不要把天安门留给大儿子,也不要把人民大会堂留给二儿子,因为这些都不是你的。


3、内容要合法,表述要清楚,不能含糊,不能让人去猜测。


4、形式合法,符合法定的形式,签名,落款日期,见证人等,都要按照继承法上规定来。


遗嘱往往还会存在其它问题。比如,代书遗嘱,普通老百姓资产少一般不需要,但企业家资产多,你让他去抄写一份很长的遗嘱,也不可能,所以需要专业人士的起草并代书。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容易混淆,遗嘱由电脑打印而成,立遗嘱人在上面签一个字,算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自书遗嘱,文意解释应当是需要自己亲自来书写,自己来形成文稿,有效的自书遗嘱,从一份遗嘱每个字的形成,哪怕是电脑打字都要自己来,落款的签字更是重要,全是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果,是我从办公室打印好的,让立遗嘱人签订,操作电脑的人,是其中一个见证人,由立遗嘱人来签订,不要忽视打印的问题。自书遗嘱不需要有见证人,但签字如何证明、持续的过程如何是你的意思表示,不要给对方机会。人不在的时候,事后说明相对难一些。


龚如心的案件,围绕着华懋公司的财产归属,先后有三场诉讼,第一次诉讼是她与别人争财产,王德辉立的遗嘱效力评判问题。历时4年,先后经历一审、二审其全部败诉,直到终审,香港终审法院最终判定王德辉留下的400亿巨额财富,是留给妻子龚如心。最终,法院认定龚如心持有的遗嘱有效,她赢了。可是,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在两年之后,她因病离世之后,面对她身后的遗产,在香港再次掀起了争产大战,先后有两场。按龚如心2002年订下的遗嘱,华懋慈善基金可认定为千亿财产继承者。不过,2007420日,陈振聪自认是龚如心遗产的唯一继承人,表示龚如心在2006年重新立了遗嘱。至此,华懋慈善基金和陈振聪均表示持有遗嘱,而两份遗嘱的内容却大相径庭。201022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商人陈振聪败诉,龚如心的庞大遗产,拨归华懋慈善基金。但是,针对华懋基金是遗产的受益人还受托人,香港法院还在审理(注:本讲座时,香港终审法院还没有最终作出裁决,认定华懋基金是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围绕小甜甜龚如心案件,核心的问题:在多份遗嘱出现的时候,法院如何认定其中一份的真实有效性。这里,涉及到一个鉴定科学性问题。在前两次,龚如心针对遗嘱的真实性,请到中国国内最具权威专家进行鉴定,但是两审法院都不予认定,三审到了终审法院,法官认定了其手中遗嘱的真实性。现在是高科技时代,一份文件的真假,有时也很难鉴定出来。所以,针对遗嘱,有的人为什么自书遗嘱也要有见证人,就是为了加强真实性。


最后简单谈一下基金会。除了上面谈到的遗嘱和信托,家族企业还可以采取成立基金会的安排。我给中国公益研究院做过一个讲座,主要讲到福耀玻璃成立的河仁基金会,曹德旺先生捐出家族公司的股权,价值35个亿,需要交纳5亿元的税款。去年年底,国务院专门出台了一个文件,鼓励更多的企业家把股权捐赠出来,成立基金会,成立慈善信托等方式回报社会,相关的配套政策国家相关部门也正在制订和完善过程中。企业家把企业和股权用做慈善,对于企业股权集中绑定,不被分散切割,对于家族企业的发展,实现代际传承,具有积极的作用。
财富传承与安全,将是中国有产者未来五到十年面临最大的问题。“无传承,不家族”,让我们一直关注这些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财富的平稳交际与婚姻家庭关系的和平处理 。


最后,再次感谢大家聆听此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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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1-06 来源: 中伦律师事务所(Top) 返回页面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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