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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二代”靠“撒手不管”来避免分割婚前股权的增值及分红?不靠谱!

新闻摘要: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富二代”婚前拿股权婚后企业上市 增值及分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文,一时间在律师和高净值客户中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为什么大家都对这一文章如此关注呢?很明显,因为该篇文章反映的问题在当今的社会中是十分普遍的: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家族企业的股权,后来家族企业上市了,获得了巨额的增值和分红,当面临离婚纠纷时,就会面临被分割的风险。

“富二代”靠“撒手不管”来避免分割婚前股权的增值及分红?不靠谱!



大家好,我是KIKI,大概一周前,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富二代”婚前拿股权婚后企业上市 增值及分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文,一时间在律师和高净值客户中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为什么大家都对这一文章如此关注呢?很明显,因为该篇文章反映的问题在当今的社会中是十分普遍的: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家族企业的股权,后来家族企业上市了,获得了巨额的增值和分红,当面临离婚纠纷时,就会面临被分割的风险。


为什么KIKI认为这个案例中保护婚前股权增值及分红不被分割的方式“不靠谱”呢?我们通过分析来为您解答,文章原文如下:


结婚前,男方坐拥家族企业部分股权;结婚后,公司苦熬多年终于上市。那么离婚时,女方主张股权增值部分及分红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能否获得支持?针对这起个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予支持。后女方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王与小兰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年底登记结婚。2015年孩子出生后,由于小王经常出差在外,双方聚少离多,导致矛盾升级并分居。2016年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到了2017年,眼看夫妻感情没有任何改善,已无和好可能,小王再次诉至法院。庭审中,小兰表示同意离婚,对夫妻之间的大部分财产分割也没有异议,只有一项,就是小王名下上市公司的股权。


原来,小王是位名副其实的富二代,他的父母一手创办了A公司。早在小王结婚前,他就于2011通过父母向其转让股权,获得占公司出资比例近5%的股份。并且从那时起,小王便担任A公司总经理助理一职。到了2016年年底,A公司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小王作为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近600万股,持股比例接近4%2017年年中,A公司发布公告显示,小王分得2016年度的现金红利110万元。


审理期间,双方对离婚、孩子的抚养及其他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共识,唯一的争议就在于:小王所持有A公司股权在双方婚后增值和收益部分能否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小兰认为,2014年以来,丈夫小王作为股东参与公司上市进程,并实际担任总经理助理职务。其还在公司上市所需的相关文件上签字。因此,他所持有股权在双方婚后增值和收益部分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小王则表示,公司从2008年就开始进行上市辅导,历经八年上市成功。自己持有公司股份时还在国外读书,完全是父母的安排。他在法庭上回顾,自回国后,一直在从事自己的事情,与公司上市并无紧密联系也无实际参与管理,对公司上市没有贡献,仅仅是由于身份原因才获得了相应的股权。其所持有的股份上市后的增值部分应为自然孳息。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一方所有。本案中,由于原告在A公司持有的股份系其婚前取得,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考虑到原告在庭审中主张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公司所担任职务仅为挂名,结合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对持股情况的说明,其所持上述股份的增值部分及分红,可能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孳息或自然增值,而被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股份增值部分及分红属于原告小王以个人财产投资并通过劳动付出所取得的收益,且公司股权的增值主要取决于市场因素。因此,小兰认为小王持有的A公司股份婚后增值部分及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不足,故一审、二审均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一方当事人婚前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本案中,小王婚后在公司上市所需的相关文件上签字行为是履行公司股东的一般配合义务,小兰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小王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承办法官指出,公司股权的增值也主要取决于市场因素,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对公司上市进程起着积极推动,并付出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主要时间和精力,那么主张将公司股份婚后增值部分及公司分红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杨晓军 鲍燕娇 艾家静)

来源: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这个案例中,笔者认为,法官不认定“公司股份婚后增值部分及公司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核心的原因就是:女方小兰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小王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对公司上市进程起着积极推动,并付出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主要时间和精力。讲白了就是,男方对企业是“撒手不管”,所以婚前股权所获得收益都是“白拿的”,类似于“孳息和自然增值”。


在这里,笔者想要提请大家关注一个点,法院在论述男方名下股权的增值部分及分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用的是“可能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孳息或自然增值”,这就意味着,如果有证据证明:


1)男方参与经营管理;(2)男方对公司上市进程起了推进作用;(3)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前述事项付出了时间和精力。那么,男方婚前取得股权的增值部分及分红就有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在离婚时就可能会被分割。


将价值几十亿、几百亿甚至更多的股权,至于这样的风险当中,真的不靠谱,因为:该案例中的情况可能与大部分家族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符。


2018年718日,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发布的《江苏省上市公司婚姻/继承大数据报告》显示:“已经掌握部分股权的“接班一代”往往都在公司或关联公司担任着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等职务。”


从这一统计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已经掌握股权的接班人来说,大多数情况并不是如案例中一样对上市公司“撒手不管”,而是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那么,这种情况下,股权的增值部分及分红就有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有没有一些靠谱的方式来应对上述的风险呢?笔者提供以下两条建议供您参考:


1、婚前订立婚前协议


对于“富二代”来说,他们的财富可能大多都是父辈们辛苦挣来,“富二代”身份带来的不仅是财富,更是责任。“富二代”们可以通过签订婚前协议,明确婚后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来避免离婚分割股权或收益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当然,为了平衡夫妻关系与财富的安全,笔者建议,不是所有的财产都需要纳入婚前协议,以促进夫妻和谐共处,但是,对于家族的重要资产——股权及收益的归属,需要有明确的规划和安排。


2、婚后设立家族信托或购买大额保单


为了平衡夫妻关系与财富的安全,仅仅签署婚前协议可能会给放弃财产的另一方带来极大的不安全感,因此,放弃股权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协商在婚后购买大额保单或设立家族信托,这样一方面可以为双方的关系构建一个安全垫,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来提前筹划和安排双方的婚姻生活,为双方构建和谐家庭助力。


关于婚前协议的刻板印象


婚前协议在西方较为常见,但在中国因传统的思维遭受了许多的非议,借由本文,笔者想与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婚前协议的看法。关于签订婚前协议,不少人都会认为签订婚前协议会影响夫妻的感情,是夫妻关系的一颗定时炸弹。笔者却不这么认为,有这么一句话:欲戴王冠,必承其重。对于“二代们”而言,他们的婚姻不仅仅是双方的结合,更事关企业的发展,同行者的梦想是否能够实现,祖辈们的心愿是否能够达成。因此,如果可以事先就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约定,将彼此的顾虑摊开来,摆在双方的面前,并且一起去解决,才是更为成熟的获得幸福的方法。要取得幸福,并不只能依赖于一时的热情,更需要双方理性的思考与相互体谅。相信在不久的未来,有更多的年轻人们会带着客观和包容的心态,理性的接纳婚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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