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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立遗嘱将数栋房产赠朋友,法院详解“意定监护”

新闻摘要:意定监护协议的签订以书面形式为要件。为谨慎起见,虽然法律并无强制公证的要求,但建议到公证处对意定监护协议的签署进行公证,通过一定的程序安排,确保、证明签署意定监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 监护协议生效时,可以由公证处出具监护证书。根据法律规定,意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通过法院判决指定监护人,则之前完成的意定监护公证安排将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老人立遗嘱将数栋房产赠朋友,法院详解“意定监护”


此前上海88岁老人将300万房产赠送给水果摊摊主的事件引发热议。而这样雷同的一幕近日在广东也上演了。


66岁在东莞独居的香港老人陈永晖身患绝症后,决定将朋友变成他的监护人,还立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都赠送给这位监护人。此举引起了老人姐妹的异议。


两起案例均引发了对“意定监护”的讨论。随着《民法典》正式实施,意定监护也成为了其中令人关注的焦点。


早年跟随时代“潮流”,陈永晖和姐姐赴港打工,后成为香港居民。长久下来,陈永晖积累了一笔钱。后来,他回到家乡东莞翻新祖屋,还自建6层高的民房出租,每月均有租金收。


长期劳累工作,致使陈永晖身体多病,后又不幸被诊断为肺癌。这些年来,陈永晖因为家庭琐事、经济往来等方面,与自己的两姐妹矛盾渐生,后面甚至不相来往。


此前陈永晖母亲着急催婚,于是找同村且相熟的曾魏帮忙介绍对象。渐渐地,陈永晖与曾魏一家关系日渐熟络。


在公证确定意定监护人前,陈永晖因为生病需人照顾,就出资邀请曾魏一家人搬到临近处,方便照顾。为了照料陈永晖,曾魏一家人“齐上阵”,煮饭、煲汤、洗衣、送医治病。甚至到香港治病,也是曾魏家人陪同照顾。


2020年1月,陈永晖来到公证处,他认为自己余生不长,希望通过公证的方式,帮助自己确定曾魏为其监护人;并且希望体面地离去,他的房产等财产遗赠给照顾他的监护人


经过调查以及多次与两位当事人单独谈话,20203月份,公证处为这位老人提供了一套意定监护+医疗决定预先指示声明书+死后生效委托书+遗嘱综合性公证养老方案。


曾魏被选定为陈永晖“意定监护”的人选,负责照顾陈永晖生前事,直至离世后的诸多事项;陈永晖订立遗嘱,明确曾魏为其名下包括数栋房产在内的财产继承人。


对于身后事,按照陈永晖自己的要求,从穿衣、修指甲到遗体告别都做了安排,并一条条地写于“死后生效委托书”上,形成了厚厚一叠公证文书。


2020年6月的一个上午,在生命最后的时光,陈永晖向曾魏道谢,感谢其在最后的时刻能陪伴他、照顾他


陈永晖去世后,其姐妹对于财产处置有异议,认为陈永晖是不是神志不清被人骗了,于是找到东部公证处了解情况。当看到陈永晖生前留下的视频录像,了解陈永晖的真实想法后,两姐妹没有再说什么。


《民法典》关注着每一个群体的生活。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正是对我国老龄化社会过程中所出现的法律问题作出的积极回应。


接下来,上海宝山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孙士凯为大家详细阐述意定监护制度!


一、什么是“意定监护”?


根据《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实现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种制度我们称之为意定监护


该条款是延续了《民法总则》的新增条文,《民法典》中对此予以保留。


二、“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区别有哪些?


01、适用主体不同


法定监护适用于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法定监护人由法律直接确定范围并有相应的顺序。


而意定监护的适用主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的人选由被监护人自行决定。


02、监护的内容不同


法定监护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概括性监护,包括对人身、财产等都有代理权。


而意定监护的内容可以自由约定。


03、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法定监护要求被监护人不具备或者丧失、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而意定监护要求被监护人在订立协议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意定监护”的效力如何?


1、“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意定被监护人和意定监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基于民法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在无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意定监护协议的适用优先于法定监护。


2、“意定监护”不影响“法定继承”


因为意定监护人并非财产继承人,被监护人可与其监护人在协议中约定监护职责所需的开支和报酬从其财产中予以扣除。如老人有子女,其子女的继承权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四、“意定监护”如何适用?

01、“意定监护”适用于哪些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行选定监护人。当前形势下,孤寡和失孤老人更需要意定监护,保障老年人权益正是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


02、“意定监护人”的范围?


01、    近亲属

根据《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02、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

近亲属以外的亲属或者朋友,在其愿意并具备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意定监护人。


03、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 

此处的组织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既可以是营利性组织,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组织。


03、“意定监护人”需要履行哪些职责?


《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意定监护协议内容由当事人自主协商,应充分尊重签订主体的意思自治。为避免约定不明致使在监护过程中产生纠纷,建议在意定监护协议中记录清楚个人信息以及重大疾病史,明确监护范围。


04、“意定监护”何时生效?


当被监护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发生效力。


意定监护的安排是一个整体,监护协议的签订只是一个开始,只有自然人欠缺行为能力时才为其设定监护。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发生效力。


05、“意定监护”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意定监护协议的签订以书面形式为要件。为谨慎起见,虽然法律并无强制公证的要求,但建议到公证处对意定监护协议的签署进行公证,通过一定的程序安排,确保、证明签署意定监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


监护协议生效时,可以由公证处出具监护证书。根据法律规定,意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通过法院判决指定监护人,则之前完成的意定监护公证安排将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综合自广州日报、上海宝山法院


编辑 | 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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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1-17 来源: 上海宝山法院 (Top) 返回页面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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