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纠纷
恋爱同居纠纷:同居生子后分手,孩子抚养怎么办?一文讲清!
来源:盈商商事律师
大家是否还记得之前的热播剧《三十而已》,这部剧中塑造了一位不婚主义者的形象,“我是一个不婚主义者,那就是开放伴侣的态度,为的是追求更纯粹的关系,人不应该为了制度而爱人”。
这位梁公子以“不婚主义”为由试图建立“南北互不干涉”的感情,遭到了女主拒绝并不欢而散,最终女主人财两空。
由于目前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建立、维系和解除都是同居男女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都是以当事人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权利与义务都是非“法定”的,没有法律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容易发生脱节和虚置,也增加了情感伤害的危险性。
非婚同居所生子女会存在没有生育指标、上户口难等一系列问题,对子女日后的求学、就业都产生影响,这对子女今后的生活和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2021年4月,上海奉贤法院就曾审理过一个有趣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在和大家分享这个案件之前,我们要先弄清楚,“同居”的定义是什么?“婚内同居”、“婚外同居”、“非婚同居”的区别又是什么呢?
对此,上海一中院潘静波法官对“同居的概念和类型”进行了一个清晰的定义:
同居,顾名思义,是共同居住生活。查阅《现代汉语词典》,“同居”有两项含义:一是指同在一处居住;二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
在这里,我们要讨论的是第二项含义的同居:即男女成为夫妻后共同生活,或者未结婚而共同生活。
现实生活中,有夫妻之间合法的同居,有已婚人士与婚外第三人之间的同居,还有恋爱情侣之间的同居,如何对其类型进行归纳,我们做了尝试,即将同居分为三大类:婚内同居、婚外同居、非婚同居。
“婚内同居”,包括合法有效婚姻的夫妻双方在婚内同居,也包括《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的无效、被撤销婚姻双方曾经的婚内同居。
“婚外同居”,主要是指《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非婚同居”,包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条、第8条所称的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也包括未登记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
看过潘静波法官上述的总结,让我们知道了同居情形的复杂性。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有意思的真实案例(本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更加深入地去解析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问题。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0)沪0120民初10090号
裁判日期 :2021.04.27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01、案情介绍
钟敏和刘大庆于2017年底通过交友群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居。2018年6月初,钟敏发现怀孕后双方发生争吵,刘大庆表示不愿意结婚,也不想要孩子。
钟敏提出可以先结婚,等孩子出生后离婚,给孩子一个身份,但刘大庆表示不同意,在与钟敏微信聊天中称:“不会结婚”“不会要孩子”“是个意外”“你要生自己养吧”“给孩子抚养费就好”。
2018年7月后双方结束恋爱及同居关系。钟敏实在不忍心打掉这个孩子,于2019年生下钟小小。自钟敏怀孕至今,刘大庆一直对钟敏及其钟小小不管不问,从未探望、照料母子,期间生产和抚养费费用均为钟敏个人承担。
期间,钟敏多次向刘大庆主张其履行作为父亲的责任,但刘大庆一直予以推脱、逃避,拒不履行作为父亲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钟敏为非婚生子钟小小能够得到应有的照料,得到作为孩子的基本权利,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庭当天,被告刘大庆并没有出现,出现的却是另一个男人张大仁,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因钟敏与其前男友刘大庆怀孕后,刘大庆不愿意承担责任,不愿意协助钟敏办理钟小小的出生证明,钟敏为了给钟小小办理出生证明及生育保险等相关事项,只得向自己曾经的老同学张大仁请求帮助。
2018年8月15日,张大仁同意配合钟敏办理结婚登记,并配合为钟小小办理出生证明,之后于2019年4月23日办理离婚登记。
面对这样的情况,法院是如何认定与判决的呢?
02、法院观点
关于刘大庆与钟小小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钟敏、刘大庆在恋爱期间进行同居,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刘大庆在钟敏怀孕后未否认其为孩子的父亲,钟敏对其主张提供了必要证据,而刘大庆在诉讼中拒绝做亲子鉴定,相关司法鉴定报告也已排除张大仁为钟小小的生物学父亲,故本院确认刘大庆与钟小小之间存在亲子关系,钟小小系钟敏与刘大庆的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中,钟小小出生后长期随钟敏共同居住,从有利于孩子成长出发,本院确认钟小小由钟敏直接抚养,刘大庆作为钟小小的生父,理应承担钟小小的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考虑到钟小小的实际生活需求、刘大庆的收入情况、本市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钟敏要求刘大庆每月支付钟小小抚养费1,800元,属合理范围,故本院对于钟敏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03、判决结果
一、钟敏与刘大庆所生之子钟小小随钟敏钟共同生活;
二、刘大庆每月支付钟小小抚养费1,8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我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因此,不论父母之间是婚姻关系、同居关系甚至是一夜情的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受影响,也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这是处理同居关系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
由于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同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权利、义务和责任容易发生脱节。
正如案例中的钟敏遇到的困境,非婚同居所生子女会存在上户口难等问题,对子女日后的求学、就业都将可能产生影响,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与发展。
因此,建议男女双方应该正确地对待婚姻、家庭问题,提高法律意识,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才能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找律师,不要在犹豫不决中错失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