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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出具离婚证明书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新闻摘要:一、遵照最高法院通知,凡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原审人民法院都应向当事人出具该判决生效的证明书,并加盖院印,拟稿附卷存查。 二、出具离婚证明书应由原承办人在离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责办理。

上海地方法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出具离婚证明书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民)发[1991]33号《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下发后,各法院对“离婚证明书”的办理部门、办理手续、证明判决的生效时间等处理不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最高法院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遵照最高法院通知,凡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原审人民法院都应向当事人出具该判决生效的证明书,并加盖院印,拟稿附卷存查。


二、出具离婚证明书应由原承办人在离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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