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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案例

台湾陆X娟诉姚X炎涉外离婚案诉讼全过程(中)

新闻摘要:、原告与李芹之子李x光(李芹与其第二个老婆所生)曾于1985年办理过结婚登记,并为李x光生育一女儿李霭欣(即李芹、何某萍之孙女),后因李x光为艺员身份,无法与陆x娟共同生活而解除了夫妻关系,因此事何某萍、李芹夫妇对原告极为内疚,内心总有补偿原告之意,在原、被告1993年5月份将登记结婚,何某萍愿意将中山六路XXX一街1号一楼、二楼、四楼房产赠与原告;但原告基于此前1990年已接受何某萍的授权处理该房产的全部事务,该房产涉及官司较多考虑到署自己名字,对诉讼取回房屋不便,所以才由台胞身份的未婚夫被告的名义接受


台湾陆X娟诉姚X炎涉外离婚案诉讼全过程(中)


三、陆x娟诉姚x炎离婚案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们受陆x娟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陆x娟诉姚x炎离婚一案中担任陆x娟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出席法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陆x娟诉姚x炎离婚,被告姚x炎已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但原告诉被告离婚的其中重要原因之一,被告酒后常产生暴力行为,已严重威胁家人的人身安全。


二、关于中山六路XXX一街1号一楼、二楼、四楼房产,人民南路XXX号房产,台湾省台北市万华区6邻西宁南路367楼之56房应当认定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分割。


1、关于中山六路XXX一街1号一楼、二楼、四楼房产,表面证据反映为被告婚前接受何某萍的赠与取得,但应结合当时赠与时的实际情况来作出认定该房产为原、被告夫妻共同房产。


第一、原告是何某萍侄女,与何某萍具有亲戚关系,且原告与何某萍、李芹夫妇共同生活了多年,一直善待两老,感情深厚。


第二、原告与李芹之子李x光(李芹与其第二个老婆所生)曾于1985年办理过结婚登记,并为李x光生育一女儿李霭欣(即李芹、何某萍之孙女),后因李x光为艺员身份,无法与陆x娟共同生活而解除了夫妻关系,因此事何某萍、李芹夫妇对原告极为内疚,内心总有补偿原告之意,在原、被告19935月份将登记结婚,何某萍愿意将中山六路XXX一街1号一楼、二楼、四楼房产赠与原告;但原告基于此前1990年已接受何某萍的授权处理该房产的全部事务,该房产涉及官司较多考虑到署自己名字,对诉讼取回房屋不便,所以才由台胞身份的未婚夫被告的名义接受赠与,并登记在被告名下,实为原、被告共同接受赠与。


第三、原告同意由被告的名义接受赠与除了方便诉讼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因被告已于19935月份在台湾取得“切结书”(即大陆所指“婚姻状况证明”)回到广州要同原告登记结婚,原告当时的心态反正将是夫妻,也基于按当时的法律以后也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登记在谁人的名下并不作计较,就由被告的名义接受赠与;另外,何某萍也正是基于原告与被告将要结为夫妻,为了原告今后的过上好生活,同意由被告的名义接受赠与。被告辩称“其与何某萍为普通朋友关系,何某萍就赠与房屋给他”的说法,经不起推敲,也完全不符合常理。被告通过原告认识何某萍才几个月,如果不是基于何某萍要将房屋赠与原告的因素,何某萍不会笨到把三层楼房无偿赠与给一个刚相识不久而没有亲戚关系的人吧?


第四、被告姚某炎与何某萍非亲非故,被告没有支付过任何款项的情况下(办理赠予与手续的相关的税费均是由原告支付),如果不是基于原告与何某萍、李芹、李德光、李霭欣之间关系及原、被告将结为夫妻的情况,按常理何某萍凭什么赠与房产给姚某炎?且在法庭上被告亦声明与何某萍没有任何亲戚关系,其也没有支付过任何款项给何某萍,其认识何某萍也是通过原告认识,也是基于原告的因素,何某萍才会将房屋赠与被告。


第五、何某萍200644日作出的《声明书》反映,何某萍在1990年已将人民南路XXX号房屋及XXX一街1号的房屋交给作为侄女的原告全权代表其处理相关的一切事宜。原告完全具备何某萍受赠的条件和基础。


第六、当时所办理的赠与手续是基于方便诉讼而通过让被告署名作为产权人的变通的方式办理,但这种变通的方式不能掩盖该房产为原、被告共同接受赠与的本质属性,请法庭考虑整个赠予与事情的背景、赠与的过程及合理的因素,认定该房产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2、人民南路XXX号房产在原、被告婚后,也是基于原告与何某萍的特殊关系及方便诉讼的因素,以被告的名义接受何某萍赠与,实际上为原、被告共同接受赠与,请法庭结合赠与时的实际情况来作出认定为原、被告夫妻共同房产。


3、台湾省台北市万华区6XXXX7楼之56房产,为原、被告婚后于2003年购买,为原、被告夫妻共同房产,原、被告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综上所述,中山六路XXX一街1号一楼、二楼、四楼房产;人民南路XXX号房产;台湾省台北市万华区6XXXX7楼之56房产均应当认定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主持合理分割。


三、婚生子姚某铭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这种方式更有利于姚某铭健康成长。


1、姚某铭的年龄还未到10周岁,随母生活更适宜。


2、姚某铭与原告相处的时间较多,一直以来及现在均随原告生活,与原告的感情深。


3、原告对姚某铭关爱的程度远超过被告。


4、被告平日不思进取,沉醉饮酒,酒后行为有失控伤人的情况,如果姚某铭随其生活,存在染上坏习惯,也会出现被被告伤害的危险,被告对原告及李霭欣此前多次实施的家庭暴力事件,充分证明这点;另外在法庭上被告亦承认多次殴打家人的事实。


5、姚某铭本人也不愿意跟随被告生活,姚某铭曾在表态,如果法院判决其跟被告生活,其将会离家出走。


6、被告出租物业月收入过万元,可以支付2000/月的抚养费。


四、由于导致原、被告离婚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本案相关的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


最后,请求法院从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卢愿光


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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