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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案例

诉讼离婚律师:刚结婚就分居,离婚时财产怎么分?2点建议教你学会保护财产!

新闻摘要:法官在认定东城房屋款项全部来源于杨某父母的前提下,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认定婚后男方父母购房出资属于对双方的赠与,认定房产属于男女双方共有。由于房价升高,虽然酌定杨刚取得男方父母过户房产,支付李红40%的折价款,但实际与第一次诉讼中李红同意的45%金额相等,杨刚没有提出上诉。

诉讼离婚律师:刚结婚就分居,离婚时财产怎么分?2点建议教你学会保护财产!


原创 家理律师 


下午好啊大家。看到一网评说:你看张婉婷,刚恋爱就怀孕,不得已才结婚”“如今婚姻不幸福了,怪谁啊,闪婚闪育一点都不可靠我们都知道,闪婚闪育的夫妻很有可能无法维持一段长久的婚姻。但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乐此不疲呢?也许是对先婚后爱的期待过于理想化了吧。其实这个现象,常常发生在我们当事人身上。


你听说过刚结婚7天就开始分居的夫妻吗?


我先来说下这个故事。


结婚7天就分居,究竟是什么原因?


李红(化名)和杨刚(化名)在一起半年,先是一周两天的固定约会,除此以外的时间,两人从未约过。他们也不像热恋中的情侣那样干柴烈火,相处的时候总是简单平淡。迫于外界压力,两个人登记结婚。没想到夫妻俩只待了7天,便开始了分居。原因是两人都没有独立住房,很可能以后还要和父母朝夕相处。但最关键的一点是他们的生活习惯差异太大太多,同住的7天里都产生了不小的摩擦。


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后面又因房子的事走向了离婚的境地。


两口子结婚前,杨刚母亲把位于西城的房屋以买卖名义过户到双方的名下,其中各占50%的份额。婚后一年,夫妻俩将这一处房和李红母亲名下大兴房屋进行了置换,相当于大兴房屋登记在李红名下,西城房屋登记在李红光母亲名下,过户的方式为直系亲属赠与。没过多久,李红出售了大兴的房屋,再加上杨刚父母出资的近150万,购买了一套位于东城的房屋。原以为有了新房,夫妻二人的感情生活会变好,但同住了20天,最后彼此嫌吵就分开了。杨刚气不过,就以双方无任何夫妻生活为由要求李红把东城的房屋返还,且不同意支付任何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李红听后焦虑不已,面对丈夫的强势起诉,她不知道该怎么处理?于是她委托了我所律师代理离婚诉讼,诉讼过程中杨某另外提起了夫妻财产约定纠纷诉讼。


男方故意拖延诉讼致使第一次起诉不判离


家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没事就和当事人及其母亲沟通交流,让她们的焦虑得到了不小的缓解。由于本案事实复杂,在存款上,男方父母与女方,女方与女方母亲之间存在多笔的交易往来,女方又存在买理财、外汇等多种情况,银行交易明细混乱;在房屋上,从婚前西城房屋到大兴房屋置换后出售,最后购买东城房屋,其中涉及了房屋买卖、赠与、夫妻更名等,过程复杂,材料繁多。


另一方面,杨刚恶意拖延诉讼,庭审的时候李红因此情绪失控,导致第一次起诉周期延长且没能离婚成功。李红情绪失控的原因离不开男方的多加阻挠,先是几次诉讼中提交书面材料诋毁她,而后发生无休止的争吵。


不过在深入了解案情事实和案件材料后,我们总结了本案的诉讼难点有以下几点:


1、男女双方婚前、婚后的倒房过程,婚后不正常的婚姻生活,对于东城房屋的认定及分割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男女双方相识到结婚不到半年,婚前杨刚将房屋过户至两人名下,婚后双方以房屋太小要求与女方母亲位于大兴房屋进行置换,置换后又要求重新购买房屋。李红将大兴房屋出售后,杨刚父母出资135万,双方购买了东城房屋,购买后双方共同生活不到1个月,因要求购买新的房屋导致双方矛盾越发激烈,最终杨刚搬离东城房屋。男女双方2017年登记结婚至2018年底,并未共同生活,一直在倒房2018年底共同生活不到2个月,20192月双方分居。因此,双方的婚后行为与同居的情况并非是正常婚姻生活,该因素对于夫妻财产分割是否会产生影响?


2、东城房屋的购房款实际上全部来源于男方父母的事实,对于东城房屋分割比例会产生什么影响?


东城房屋系婚后购买,购房款主要来源于李红名下大兴房屋的出售款以及双方共有的存款,杨刚转账的171万元是在购房前已经转账给李红,并非专为购房转款,且该部分转款发生在双方婚后,杨刚父母未与杨某、李红双方之间就款项进行约定。因此,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部分出资属于对双方的赠与。东城房屋购买于双方婚后,属于双方共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未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东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杨刚父母对于房屋出资款171万元系借款是否成立,李红是否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杨刚父母转账的171万元是在购房之前已经转账给李红,并非专为购房转款,且该部分转款发生在双方婚后,且杨刚父母未与杨某、李红双方之间就款项进行约定。因此,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部分出资属于对双方的赠与。即使杨刚父母主张出资系其他性质,也应另案处理,但是在其主张借款的情况下,东城房屋就没有任何理由向杨某倾斜。故,杨刚要求东城房屋全部归其个人所有并主张出资款为借款的主张相互矛盾,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针对男方的行为,家理律师采用关键事实予以反击,非重点不回应的方式,让当事人能够平缓情绪,作出正确的诉讼决定。


同时针对本案诉讼难点采用梳理关键事实及法律规定的方式,争取法官的支持。


法官在认定东城房屋款项全部来源于杨某父母的前提下,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认定婚后男方父母购房出资属于对双方的赠与,认定房产属于男女双方共有。由于房价升高,虽然酌定杨刚取得男方父母过户房产,支付李红40%的折价款,但实际与第一次诉讼中李红同意的45%金额相等,杨刚没有提出上诉。


关于此案之所以能顺利取得理想结果,主要离不开这两点:


1、化繁为简,从复杂案件中抽丝剥茧,给法官呈现直观且有利于我方观点的事实。


庭审中,杨刚就法官审理东城房屋购房款来源时,反复陈述其房屋的背景和事实,同时还提交大量录音证据,试图打乱法官的审判思路,并主张杨刚之母给李红转账的171万为借款。好在我方利用单方谈话,简明扼要地将倒房的关键时间节点、登记情况、出售金额、购买金额、支付情况向法官陈述并提交证据。重点突出东城房屋系婚后购买且从女方账户上支付,购房款实际上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切断出资与房屋的直接联系。


2、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帮助当事人走出困境。


专业、耐心、细致、共情,对诉讼思路、案件细节的全面把控,降低了当事人的焦虑,使当事人相信律师,合理接纳律师的建议,作出正确的诉讼决定。


家理律师观点


一直以来,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如何认定,都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重点问题。随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作了修改,立法精神上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倡导当事人在此情况下进行约定,以减少纷争。


但家理律师接触了众多离婚案件后,发现只要涉及财产必定会引发纠纷。


比如,婚后两人无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这种情况财产如何分割?再比如一些当事人,急急忙忙地办完协议离婚,以为该分的财产都分完了,却因为种种原因漏分了原本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所以说,协议离婚远远要比诉讼离婚更有风险。不光每一笔账都要算清,还得小心防范自己的伴侣有没有偷偷转移财产等等情况。


这时建议最好咨询专业人士理清财产关键要点,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写在最后:


其实婚姻,哪有什么对错与是非,它更多考验的是两人的人品和性格,以及两人是否能相互磨合和成长。像上述的李红和杨刚,因为缺乏一定的沟通和了解,两人即使结婚了都无法融入彼此的生活,最后才导致感情破裂。没有经历磨合的感情,哪能期待婚姻能幸福长久呢?


温馨提示:因个案以及各地不同的复杂情况,上述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案件情况,为节约时间并准确判断案件,建议您拨打专业律师咨询热线150-0056-4818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也可通过网页底部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及基本案情,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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