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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案例

诉讼离婚律师:离婚协议可以约定管辖吗?

新闻摘要:约定管辖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且必须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离婚协议系具有人身属性的特殊协议,不符合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约定管辖的情形,故本案不适用约定管辖,而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J区,不在秦淮法院管辖范围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依法应移送至南京市J区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离婚律师:离婚协议可以约定管辖吗?


听说过离婚协议约定过错损害赔偿、抚养费逐年递增、债务尽归一方的,很少听说有约定管辖法院的。


2021年9月,法院收到一个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案件,原告请求将婚生女变更由其直接抚养,被告则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长期居住在南京市J区某处,已形成经常居住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规定,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J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供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水、电、燃气费缴费记录予以佐证。


经质证,原告认可被告自2017年开始居住在南京市J区某处,已形成经常居住地,但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双方就管辖法院的约定,本案应当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那么,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能否约定管辖呢?不能。


约定管辖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且必须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离婚协议系具有人身属性的特殊协议,不符合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约定管辖的情形,故本案不适用约定管辖,而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J区,不在秦淮法院管辖范围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依法应移送至南京市J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它本质上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而签订的特殊协议,对协议双方的婚姻、子女抚养等重大人身权利产生直接影响,是具有人身属性的特殊协议,因离婚协议发生纠纷,不属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约定管辖。


在我们办案过程中,发现不少当事人对离婚诉讼的管辖也存在误解。离婚纠纷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但是,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做了有限突破:如果夫妻一方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是可以由原告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而夫妻双方均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则又回归到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离婚案件的被告以离开户籍地形成经常居住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并不必然成立,还要审查原告是否离开户籍地,原告户籍地是否属于立案法院的管辖范围。


法条链接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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