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服务

协议离婚案例

离婚协议已约定“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要求分割新发现财产,怎么办?

新闻摘要:原、被告在2004年8月的离婚协议中,已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在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并不知被告隐藏有上海房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因此,最终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已约定“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要求分割新发现财产,怎么办?


若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已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一般情况下,即使离婚后一方向法院主张离婚协议书之外的财产,但由于双方已约定“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对于当事人一方就离婚协议之中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相关案例:


马某(男)与刘某(女)1994年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812日通过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调解离婚。经法院主持的离婚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其一,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其二,位于吉林省某市某区某路××号××室的房屋一套归被告刘某所有;


其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他纠纷。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20048月通过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调解离婚,并经法院主持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但在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又发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原告在上海市长宁区某楼盘购买了产权房一套,现值130万元,故要求予以分割。


被告马某辩称:被告并没有隐藏共同财产的事实,原告对于被告在上海购有住房是清楚的,并已承诺归被告所有,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适用离婚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在20048月的离婚协议中,已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在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并不知被告隐藏有上海房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因此,最终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因个案以及各地不同的复杂情况,上述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案件情况,为节约时间并准确判断案件,建议您拨打专业律师咨询热线150-0056-4818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也可通过网页底部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及基本案情,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

快捷咨询

找律师,不要在犹豫不决中错失良机

我们将在24小时以内给您回电答复!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150 0056 4818
点击
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