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案例
精品案例: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财产能否撤销
作者:雷春波
案例介绍
小刘今年20岁,当她1岁多的时候,父母在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离婚。在离婚的调解协议中,小刘的父母约定将小刘父亲名下的一套房屋待小刘年满18周岁时归女儿所有。小刘之后一直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也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
直到2018年,年满18周岁的小刘向父亲要求过户约定的房屋,可是遭到了父亲的拒绝。2018年底,正当小刘一筹莫展,艰难地与父亲交涉的时候,这套房屋被政府征收,该户可分得的征收补偿利益一共800余万元。小刘认为自己年满18周岁,根据父母的离婚调解协议,小刘应当是该房屋的权利人,应当由她来享受征收补偿利益。与父亲交涉无果,小刘只能向法院起诉了自己的父亲,请求将征收补偿利益归自己所有。
小刘的父亲认为当初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小刘所有属于单方面的赠与,在没有变更登记前,他有权撤销赠与。并且他认为该房屋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也不需要进行分割,应当由他个人来享受该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案例分析
法院经查明后,依法判决该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小刘所有。纵观该案,有以下两个要点:
01单方无权擅自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某项条款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身份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一系列问题的整体性共同约定,各条款之间有机联系、相互牵制、不可割裂。离婚协议经过了当事双方的共同认可,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协议中的当事人理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例中虽然约定小刘年满18岁时再过户房产的条件,当条件达到时,小刘主动要求履行,主观上没有放弃权利,小刘的父亲应当按照签署的协议履行义务。协议中约定小刘对该房屋具有所有权,房屋被征收后,小刘应当取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
02国有土地上产权房屋的征收以产权人为利益人
随着城市旧区改造的不断推进,政府的征收行为也导致家庭的共有纠纷频发。目前上海市在房屋征收中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其中明确规定了: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本案例中的房屋在征收时虽然有小刘父亲等几人的户口在册,但都没有在该房屋内持续稳定居住,不属于房屋使用人。小刘作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有权取得全部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物权法》实施之后,房屋征收已经不再与户口挂钩。征收的补偿利益主要以下三部分组成: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和特定房屋类型的套型面积补贴,也就是俗称的“三块砖”。征收前突击迁入户口已经没有意义,并不会因此而多分利益。公有房屋征收时,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是相应的权利人。
共同居住人的认定也必须是实质上的: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无实际居住的,属于空挂户口,司法实践中是无法得到征收补偿利益的。
诚信是公民在社会活动中的立足之本,所有的协议签署之前应当深思熟虑,公民应该对自己做出的一切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公民在民事活动中,不仅要遵循公平原则,也要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离不开公序良俗。
案例来源于:(2019)沪0106民初16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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