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案例
离婚协议中第三人的给付承诺如何定性——李某诉孙国某等合同案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 被告(上诉人):孙国某、孙某 孙国某与孙某系父子。李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在孙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孙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并生育一子,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及男方父母承诺对女方进行经济补偿,为女方购买一套住房(另附《补偿协议》)”。随后,孙国某与李某签订《补偿协议》,约定由孙国某为李某按揭购买房产一套,用以补偿其子背叛婚姻对女方造成的伤害。
协议签定后,李某购买房产一处,交纳首付款、办理按揭贷款。首付款实际由孙国某出资,且其每月向李某转账偿还房贷。还款三年后,孙国某以种种理由拒绝继续偿还。李某向孙某、孙国某主张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补偿协议》的效力,判令孙某与孙国某共同偿付剩余贷款265582.64元。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孙国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补偿协议》的效力以及如何履行的问题。
【裁判理由】
长清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离婚协议》及《补偿协议》的履行而引发。孙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其自身过错导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了债权债务关系。在此基础上,孙国某与李某签订《补偿协议》,自愿为孙某的过错以房产一套对李某进行补偿。《离婚协议》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补偿协议》的签订及履行过程均不违背法律规定,亦应认定有效。所以,孙某、孙国某应诚信履行协议约定内容,支付剩余房屋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李某与孙国某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
二、由孙国某、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剩余房款265582.64元。
孙某与孙国某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孙国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以及应当如何履行的问题。首先,孙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孙某因自身过错承诺为李某购买一套住房作为补偿,双方据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孙国某与李某订立的补偿协议系孙国某自愿加入到孙某与李某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孙国某已成为承担该债务的并存债务人。该补偿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其次,根据整个事件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各方当事人在上述行为中具有对债务承担的内在关联性,已经履行长达3年之久。再次,根据相关规定,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到该关系当中,与债务人连带承担所负的债务。故孙国某、孙某均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审判决判令孙国某、孙某继续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济南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实质争议为,离婚协议中第三人给付承诺的定性。
1、关于《补偿协议》的定性。《补偿协议》虽然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损害赔偿的延伸和细化,但该协议内容仅涉及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独立性;孙国某基于与孙某的父子关系和道德层面上的善意与愧疚,自愿加入孙某所负损害赔偿之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补偿协议》已实际履行三年有余,其形成和履行过程体现了当事人的理性,可以认定他们对于自己权利义务的明知与认可。综上,一、二审法院对《补偿协议》的效力作出肯定性评价,并最终定性为债务加入行为。
2、债务加入的概念及责任承担。本案中对于孙国某在《补偿协议》中的承诺认定为债务加入。“债务加入”在学界没有准确的定义,司法实践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第十七条中给予界定: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调研报告《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合同法)中亦采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目前对债务加入的认定通常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二是债务加入合意的成立与生效。而本案中《补偿协议》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对债务加入的责任承担问题,现亦无明文规定,实践中亦有争议,相关司法案例以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居多。江苏高院在上面纪要第十九条规定,债权人请求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责任形式有约定的除外。结合本案事实,二审法院亦明确为“连带责任”。因为,孙国某与李某签订的《补偿协议》,系以“道德承担”的方式承诺加入孙某所负债务,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客观上提高了债权安全性,使李某受到的精神损害得以一定程度的补偿,主观上也成全了孙国某在父子关系的意义上对孙某过错所表达的愧疚和歉意,而且也并未因孙国某的债务加入而减轻终局债务人孙某在法律和道义上所负的责任。
3、本案系家事纠纷引发,认定协议有效,由孙氏父子共同承担责任,是维护无过错方的利益,这符合公众对于司法的预期,亦能在民事裁判中体现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该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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