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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律师:离婚官司打八年,“胜诉”判决无笑颜

新闻摘要:1.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为何需要漫长时间的多次审理? 2.一方的律师换了又换,其中一位律师“离奇”死亡引发何种思考? 3.经济实力相差悬殊的男女双方如何谋求一场公平的官司裁决?

公司股权律师:离婚官司打八年,“胜诉”判决无笑颜


贾明军律师团队 


题记:


被评为“2003年中国十大案件”的离婚案例,号称当时“中国标的最大”的离婚诉讼案件,蕴含着哪些法律要点与办理借鉴?


该案涉及的法律要点主要有:


1.离婚案件能否直接分割公司股权?


2.以台商名义注册能否被实质认定为内资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的婚后“收益”如何计算?


该案涉及的客观问题主要有:


1.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为何需要漫长时间的多次审理?


2.一方的律师换了又换,其中一位律师“离奇”死亡引发何种思考?


3.经济实力相差悬殊的男女双方如何谋求一场公平的官司裁决?


注:本文案例系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并无约束力,相关姓名和名称均为虚构,仅供学习研讨所用。另需提醒的是,部分案例引用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废止或修订,读者朋友们需注意最新规定。


一、故事简介(案件情节为改编)


王阿女(女)张阿男(男)于19965月登记结婚。201011月王阿女向海天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区、市两级法院的审理,20115月,海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双方准予离婚的终审判决。虽然有了离婚案件终审判决,但双方的核心争议却仍刚刚开始。二审离婚判决以“争议股权情况不明”为由,并没有处理争议的企业出资。20028月王阿女向海天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分割张阿男在黄河公司持有的25%股权。

 黄河公司主要的投资项目是当地标志性建筑——黄河大酒店,该项目市场价值达十几余亿元,张阿男在该项目中占1/4的份额,如果真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将分割几亿家产,被媒体评价为“最贵离婚案”,这在20年前的中国,绝对是轰动一时的大事件!


2003年3月,该案在海天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女方要求分割名为台资企业、实为男方所有的中劲公司的股权(包括中劲公司对外投资在黄河公司中25%的股权)。根据评估公司的报告,黄河酒店项目价值约13亿元。


作为被告的男方辩称,黄河酒店25%的股权是中劲公司财产,而非张阿男个人财产。中劲公司早在19938月即在双方婚前注册成立,即使公司股权为男方所有也系个人财产,女方没有权利分割。


原告有诉求、被告有答辩,双方各执一词,这乍一听似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法院的态度如何的呢?


2005年5月,海天高院作出了对该案的一审裁决。法院查明,19917月,台湾双木公司授权张阿男为台方代表,全权负责中劲公司的筹建和管理,并出任中劲公司董事长。在张阿男的努力筹办下,19938月,中劲公司成立,企业类别为外商独资企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分别为500万美元和300万美元。在公司的工商材料上注明,投资者虽然登记为双木公司,但双木公司一直没有向公司投入注册资金。19943月,双木公司授权张阿男“全权代表敝公司负责向大连的投资。有权决定组建独资或合资公司。出资方式由其自定。并以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外签发各项有效文件。授权期限为50年”。19944月,双木公司与其它3家企业签订《中外合作黄河公司合同》,约定共同兴办黄河公司,总投入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金8000万元。其中,双木公司认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木公司于19964月致函中劲公司。该函内容为:“你公司作为总部的全资直属公司,已对黄河公司注入股本金,应享有25%的股权,你公司在黄河公司中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总部无关”。

海天高院认为,黄河公司25%的股权形成于王阿女和张阿男结婚之前,该股权不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股份虽然登记在双木公司名下,但双木公司未向黄河公司投入任何资金,实际上是张阿男以双木公司名义与另外三家公司合作而得的。该股份的投入资金,是张阿男以中劲公司名义向银行所贷款项,不属于双木公司的投资。结合本案其它事实,说明中劲公司的董事长是男方,中劲公司实际上完全由男方一人控制的个人独资企业,中劲公司持有黄河公司的25%股权,应当认定为张阿男个人所有。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但由于女方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该股份在双方婚内(即从19965月至20015)已经产生收益的具体数额,法院无法对该股份收益的具体数额作出认定,只能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确认原告对该股份收益享有的权利份额。经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高院判决如下:登记在双木公司名下的黄河公司25%股权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收益的50%归女方所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万元由男方负担。


海天省高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女方在黄河公司股权收益享有一半权利,也算是一份“胜诉”的判决书,但女方非旦没有露展笑颜,反而不服向最高院提起了上诉。女方的上诉的理由是,男方在婚前实际投资仅1200万元,在婚后,王阿女与张阿男共同以张阿男的名义继续对黄河公司追加了800万投资,这部分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诉状还要求确定股权收益的具体数额,并主张基于男方存在重婚和隐匿财产的过错,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的5/6

2005年,最高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在认定“男方在婚内出资800万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以王阿女要求对该800万股权进行分割“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和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未对黄河公司25%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益数额提出确切的证据”为由,驳回了王阿女的上诉请求。


二、思考分析


本案中,官司虽有胜负,但压力双方都有。虽然女方分割财产的诉求最终也没有明确落实,但男方也经历了重重诉累。围绕共同财富的认定与分割原则,男、女双方产生的争议,虽然经历几次诉讼,但似乎仍是“剪不断,理还乱”。抽丝剥茧,我们来分析一下法院的审理思路。


(一)高院一审判决出资收益为共有的逻辑思考


一审判决确定中劲公司名为台湾双木公司投资、实质为张阿男一人出资并掌控的个人独资企业、双木公司名义持有的黄河公司25%的股权实质为男方所有,公司婚后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1.法院能否直接认定双木公司(台资)不享有黄河公司25%的股权?


无论是在公司注册时有关政府的批文、还是工商登记的资料,均记载双木公司是黄河公司25%股权的投资者。在不追加双木公司为第三人的情况下,法院直接以双木公司给中劲公司的内部函件为依据,认定双木公司非股权拥有者,这种认定值得关注。


2.能否裁决女方有权直接分得黄河公司25%的股权收益?


即使黄河公司25%股权出资为中劲公司,即使“中劲公司”实质是“个人独资企业”(判决时公司法尚未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制度),但拥有黄河公司25%股权的是名为中劲公司、实为男方一人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与“张阿男”一个是企业、一个是自然人,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如果该个人独资企业为男方婚前财产,女方只能要求分割企业婚后的收益。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的黄河公司,法院判决收益由女方直接分割值得商榷。个人独资企业在黄河公司的收益根据2004年实施的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在评估企业资产(包括企业对外投资黄河公司25%的股权)后,由女方在向个人独资企业婚后收益的主张中分割,似乎不应直接按黄河公司25%对应的收益中分割。


假设海天省高院2005年的这个判决如果在5个月后发出,可能又是不一样的法律依据了。200510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修订后的《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中劲公司的性质,可能就会由个人独资企业的认定,变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认定了,如果在公司法修订后判决此案,法律逻辑与条理会更清晰一些。


(二)两审判决为何是“一盘没有下完的棋”?


1.谁负有申请收益评估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由男方掌控,女方不能取得企业财务资料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并不影响女方一审诉讼过程中,对企业出资收益情况进行司法鉴定申请的行使。一审诉讼时,女方如果并未申请对企业进行审计或评估也是遗憾,也是二审法院认为女方的诉讼请求超出原一审起诉范围的原因。


2.如何看待一审只判企业收益“分配比例”、而没有具体裁决“给付金额”的判决?


收益给付要落实于金额数字,否则判决难以执行。一审高院认定“登记在双木公司名下的黄河公司25%股权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收益的50%归王阿女所有”的判决,初步支持了女方的利益,但因为一审没有涉及审计或评估独资企业在婚后的收益,只好下一个“收益部分是共同财产、各半分割”的结论。虽然似乎没有处理完毕,即判决“该给钱”、但没有明确“该给多少钱”,但确实也是结合一审的具体实际情况下的结论,虽然女方拿到判断不能高高兴兴地去申请强制执行,好像是棋走一半,但总算是有所突破。


(三)女方应如何继续维权拿到钱款?


最高院二审判决后,女方选择的是继续向最高院提起申诉,虽可理解,但似乎也另有出路,在不能重审、原判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女方可以另案提起诉讼,一来可以尝试要求确认独资企业中的部分出资为共同财产;二来可以尝试要求分割独资企业在黄河公司25%股权收益的一半。以上两点诉求为两个法律关系,可以酌情探讨实施的具体方案。


三、前车之鉴


此案离婚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和申诉持续了8年之久也未最终解决问题。客观来看,我们在关注弱势女性权益保护的同时,也应该关注企业出资人、看似“强者”男方的权益。从常人心态逻辑分析,双方结婚5年,时间也不是特别长,常人心态出发,女方要求分割价值数亿的财产,男方心理难以接受。从离婚的方式上来看,通过区、市二级法院诉讼离婚,又通过高院、最高院打离婚后财产纠纷,新恨旧怨的积累,也是酿成8年诉累的原因。作为一名企业主和一名再创业者,结合个案分析,男方的性格里有一种不服输、不妥协的倔强,这或也是他能重新“东山再起”的原因,但创业的心态和处理家事纠纷的心态应有所区别,不宜一概而论。


(一)离婚股权(出资)分割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1.婚前股权(出资)在婚后的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


不论是一人独资企业、还是公司性质的企业主体,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除非有明确的夫妻财产约定,一方婚前对企业的出资在婚后的收益,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仅凭工商公示登记不一定能确定股东身份


对于股东内部纠纷、或共同财产分割争议来说,法院不能仅凭工商登记来认股东。特别是2011216日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最高院明确了隐名出资人的权益,其实也是间接确认了隐名出资人配偶的权利。不要以为不以自己的名义投资的企业,在离婚时就一定不会牵涉和处理。


3.公司作账不一定能作为确认收益的唯一依据


一些公司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可能需要降低财报中利润金额,导致离婚案件中要分割的一些公司财报表面都是亏损。有些股东就据此辩称:“公司没有赚钱、一直在赔钱,要分也是分一堆债务”。事实上,公司的实质账目怎么样,经过司法鉴定,结论很难说。


(二)股东离婚纠纷中心理与行为的对抗


1.避免宣称自己会使用“偏门”或违法手段


本案中,女方对媒体哭诉称,男方扬言“已花了十万,搞定了相关部门”。如果男方真有这样的言论(哪怕仅是出气或随便一说),一旦被录音取证,可能会处境尴尬。一来这样的言辞最容易引起群众的烦感、讨厌,二是搞得相关办案人员被冤枉也心滋不快和郁闷。很多案件中,脾气暴躁的一方有意无意扬言,想以此“吓唬”对方、打击对方法律维权的信念。诚然,把生意做大了,人脉资源可能丰富了一些,但这种非法操作或心态威胁,一旦让对方抓住把柄则被动异常,甚至案件会向十分不利于己的方向发展,得不偿失。


2. 威胁恐吓通常解决不了问题


引发对女方同情的还有她的律师“走马灯”更换的情节,甚至有一个原本很“硬”的律师在接手此案后意外车祸身故,这必然引发人们的猜测:会不会是对方干的?不论怎么样,如果律师真的是接受代理后又“莫名”解约,人数多达十余名之多,着实不能不让人联想绯绯。女方陈述的这些案情,或能使法院更谨慎地审理案件。给对方代理律师以威胁,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毕竟,律师意见不能代替法院判决,更不能创设法律,律师只能根据事实与法律帮当事人维权。一句话,吓对方律师解决不了问题,精心准备应诉才是硬道理。


3.在“媒体战”中的“有为”与“无为”


本案诉讼争议过程中,媒体报导似乎大多数都引用了女方的观点,或许这容易让“吃瓜群”对男方产生误会,报导的观点与事实上可能并不一致。婚姻纠纷属于隐私,最好内部消化、保持低调。但有时候如果不得不面对“一边倒”的媒体宣传,企业主也不能由着自己的性格做事,“沉默是金”也未必是最佳选择。有时候,不在“澄清”中维权,就有可能在“沉默”中“死去”。


4. 复杂的股权分割案件,审理时间可能会很久


本案整个离婚事务的处理打了八年还没有真正结束,从实践来看,这种漫长的诉讼之旅也并非罕见。就本案来看,离婚案件一年多时间的审理期限属于正常;而离婚后财产纠纷,从20028月海天省高院一审受理、20055月一审结案,一审案子打了近3年时间,表面时间长了一些,但本案确实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仅涉及台资企业股权认定、而且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收益分割、以及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问题,且利益关联方较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法院审理的时间长了一些也是可以理解的。从客观上说,一个标的特别巨大的案件,法院审理的慎重态度或其他或有因素的干扰,都是在打官司之初应该能预料到的。

    

(三)股权分割纠纷中的心态调整


1.一不遂心,就认为自己遭受了“不公平”的心态应调整


比如,由于当事人拿着“百度”搜索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怀疑法院的不公正或律师分析的正确性;再比如,有些当事人“先入为主”,或者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到位,容易怀疑法院的结论。比如,最高院在二审时,没有批准女方评估要求,是因为这个申请应该在一审时提出,对此女方不理解。


2.不能从首先道德标准中找“正义”,而要从法律规则中寻“公平”


女方不掌握股权,在企业账目上相对处于“弱势”,这是显然存在的客观情况;另外,女方根据社会经验,很看中“人脉资源”,也是可以理解的。不过,这都不是女方质疑判决的依据。打官司的过程需要依据规则,当事人也不可能短时间通过勤奋学习精通规则。运用规则进行诉讼对抗,还是需要挑选专业人员分工进行,不能拿到不如意的判决结果就质疑法官的公正性或律师的专业性。处境相对劣势的一方不能把精力放到打造为“可怜人”,而是要在法律规则的框架下应对诉讼,精心设计安排诉讼策略。


3.关于“换律师”的原因与注意事宜


本案女方更换律师的原因,可能因为律师被恐吓,也可能为与律师配合不顺利。如果是后者,应换位思考。总换律师的当事人,也应考虑自身的原因。比如,对律师的挑选、配合、信任度上,自己有什么也需要调整或改进?从律师角度来说,在接手更换律师当事人聘请之前,最好了解一下当事人之前更换律师的原因,再结合案情与客户期待判断自己是否适合,这样对双方都有益。当然,对于当事人来说,尽量避免“一边打、一边换”,这样可能会影响诉讼进行中的信心以及进程衔接,换律师也是要三思而动的。


4.关于诉讼成本的准备


本案女方是幸运的,一审法院对百余万诉讼费予以了缓交的处理,这已经很不错了。巨额诉讼费不予缓、减、免的案例更多,有的原告甚至要卖房打官司。我注意到女方提到要对涉案股权进行保全,要求法院保全股权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女方的诉讼费相对于担保保证金可谓“小巫见大巫”,诉讼费不过百余万,但保全的担保涉及金额必然要数亿,这可能不仅涉及诉讼费缴纳的问题,还有保函出具成本的问题。不提供保证金或不提供担保,法院一般不会同意采取保全措施的。一句话,打股权分割官司,要求分配偶持有的股权,一定要做好诉前成本测算,准备充分的“弹药”。否则上了离婚诉讼的“战场”,再埋怨自己“弹药”不足,甚至埋怨法院不“可怜、同情”自己,是没有意义的。法院要“一手托两家”,经济上的弱势和法律上的弱势是二个不同的概念。


5.慎用举报、刑事追责的方式维权


本案媒报信息中看出,除了面对离婚诉讼烦恼之外,男方还可能要面临女方“虚报注册资本”的刑事举报(当时未实行“认缴”制)。违法犯罪行为固然要追究,但如果为达到离婚财产分割目的而刻意引发公权力介入,或使案件更加复杂,双方的仇恨日趋膨胀,以致和解没有空间,形成“鱼死网破”的死结,也是遗憾的。公权力介入后,是否追责可能完全受制于法律规定,而不是举报人的自由意志,难以做到收放自如,后果也不可控制和预测。


6.保管好诉讼材料的原件


据女方向媒体披露,本案女方的所有诉讼材料,都被其信任的一个朋友“窃取”后不还,不得已的女方又向区法院起诉“朋友”,要求归还诉讼材料,如果属实,也确实让人唏嘘。关键证据的原件关系到案件的胜败,不仅不能轻易示人、更不能轻易让别人保管、或放置一些他人能够轻易触及的地方。保管好诉讼材料,特别是原件,格外重要。开庭前后,也要注意关键原件被抢、或被替换,或者交给法庭后注意留存上交证据,以避免庭后争议,这方面不可大意。


总之,打官司不是“赌气”,面临离婚纠纷的双方,不应该是你死我活的“仇敌”,而只是观点分歧的诉讼参与者。在“该不该分”、“该分多少”上有争议,可以边打官司边调解,争取在一个双方都不得不接受的交叉点能握手言和,不一定要“将官司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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